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 〔2013〕55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7-10

施行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倒查,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倒查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倒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政公路管理、公安、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工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治超工作职责分工做好治超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倒查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指派定岗的路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检测、卸货、站区管理等职责无法正常履行的;

(二)路政执法人员对经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卸载或处理、处罚而放行的;

(三)未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在本市各主要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组织设置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等监管设备的;

(四)未对高速公路出入口实行有效监管,致使其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倒查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各项数据与车辆实际数据不符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路面执法人员不履行治超法定职责的;

(三)对查获或相关单位依法移交的超载货运车辆、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未予调查处理的;

(四)对拒检、闯卡、堵路、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警后不出警或者不及时出警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倒查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货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管辖对货源企业的货运车辆装载行为进行驻场检查、巡查抽查等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发现货源企业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未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进度要求,监督货源企业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限重计量设备等监管设备的;

(三)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车主和驾驶员,或非法改装车辆查处不到位的;

(四)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监管缺失,致使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获得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问题未依法查处,致使不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根据具体情形,倒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市统一部署,落实巡检抽查等监管措施或设置治超监控系统、限重计量设备的,倒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车辆改装、拼装、维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未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的,根据具体情形,倒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未对非法设立配载点、物料堆场及货运经营场站依法查处、取缔或者处置不到位的,倒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未对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非法设立配载点、物料堆场及货运经营场站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的,倒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