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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3〕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27

施行日期:2013-06-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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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明确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地区要按照“十二五”减排目标和各年度完成阶段性目标的要求,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和减排项目,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

第五条 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并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审查确定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和任务,承担减排项目和任务的部门、企业,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减排任务和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实现计划减排量。

第七条 各地区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 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根据本地区经济形势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减排形势分析和目标可达性测算,实施预警调控,必要时 启动应急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在环境保护部核定结果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十二五”期间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二)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依据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有关督查考核情况,对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减排责任书中当年应完成的所有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等规定,对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定。

(四)重点减排项目运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情况。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依据对污水处理厂、脱硫脱硝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设施和其他重点治理设施运行督查、监管情况进行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情况依据机动车减排管理措施、减排计划项目安排、减排统计、减排调度、核查材料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九条 考核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核查。定期考核结合国家半年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各地区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地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年度考核依据本办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由省环保厅另行发文。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 办发〔2009〕30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 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的目 标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省政府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地区,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有关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 安排该地区省级污染治理和减排专项资金,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对领导干部参加各种评优予以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环 保厅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厅、发改委、监察厅。

对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区须经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五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对辖区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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