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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21

施行日期:2013-07-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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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北京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京经信委发[2012]114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和《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7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根据《北京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市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按上述办法标准建设,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的市级和国家级开发区。

第三条 支持资金重点用于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环境建设。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资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按照“创新引领、内涵发展;集约高效、清洁安全;突出特色、提升品牌;完善配套、优化环境”的要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内容: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示范基地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在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小试中试、成果转化、工艺专业化、设施共享、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能力;鼓励示范基地建设一站式服务大厅,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二)标准化厂房或实验用房建设。支持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或实验用房改造建设,以及水、电、气、通信、信息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为企业创造落地即可生产运营的硬件环境。

(三)生态化建设。支持示范基地建设使用清洁能源和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供热、供气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支持示范基地统一建设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开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改造;支持示范基地开展以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创新融资建设。支持示范基地与银行、证券、信托等融资机构及社会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利用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各类金融工具和社会资本,支持参与示范基地设施环境建设。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引导性股权投资和拨款补助:

(一)以奖代补是指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国家级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求奖励资金用于示范基地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提升基地服务能力。支出范围包括: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或购置、公共服务场地改造、人员培训等。

对已使用奖励资金支出的费用,在示范基地其他平台项目中不再重复支持。

(二)贷款贴息是指对示范基地设施建设项目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两年,分年度安排,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引导性股权投资主要用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基地,开展生态化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实验用房建设和改造等。引导性股权投资以政策性引导为主,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四)拨款补助是指对示范基地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

对标准化厂房、实验用房和生态化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已达成阶段性目标情况,分年度对已完成投资(支出)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支出)额的30%,最高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基地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地方配套支持,国家补助资金到位后予以安排。配套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及国家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市级专项资金已安排的平台项目不再重复配套支持。

(五)创新融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2]268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 件和材料要求

第七条 示范基地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八条 同一项目只采取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除地方配套项目外,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或实验用房建设项目、生态化建设项目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原则要求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二)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涉及到相关审批手续文件的申报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及《借款合同审查表》;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拨款补助项目申报要求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2]26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融资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2]2685号)执行。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由示范基地管理机构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以奖代补资金安排计划及相关明细材料 。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申报条 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上报申报材料。申请项目要求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填报(www.bjeit.gov.cn),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查和评审结果联合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当年预算情况下达资金。资金拨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承诺书或合同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示范基地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对已扶持项目的跟踪与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以及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如项目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或使用示范基地支持资金,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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