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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19

施行日期:2013-06-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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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科学规范、合理使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被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取得PCT申请相关证明、进入国家阶段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资助须提供的资料

(一)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二)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三)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如取得受理通知、缴费发票、授权证书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四)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六)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资助10000元;进入欧、美、日国家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0000元,每件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非职务国外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享受国家资助的项目,本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资助申请的受理、确认及资金的拨付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每年8月10日前将本市(州)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资助项目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于每年的8月20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成当年度的《湖南专利资助项目明细表》,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确认为资助项目。

(二)专项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9月1日前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予以安排;省知识产权局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执行。省知识产权局应另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台帐,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利奖励与补助

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根据《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湘经信投资〔2011〕535号)规定,从2011年起,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同时,为促进专利资助工作的开展,对于下列情形予以奖励与补助,专项用于专利资助工作。

(一)省本级每年设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二)企业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全省排名前六位的给予补助: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2万元、第五至六名各1万元。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当年专利授权总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补助: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5万元、第三名4万元。

(四)对当年在专利资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监督与管理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专利资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专利资助工作。

(二)各级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责任追究

受资助的专利权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湘知〔200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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