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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9-11

施行日期:2013-06-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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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遏制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对下列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事故;

(三)造成3-9人重伤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有迟报、瞒报情节等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市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区县安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由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市安办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6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市安办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向市安办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区县安办应当加强与市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区县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安办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按照市安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以区县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市安办,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事故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在督办期间包庇袒护、打击报复事故责任者,或者在落实责任追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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