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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1-03-23

施行日期:2011-03-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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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工作,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档案工作制度,结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该项目的立项、研究、评估、验收、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绿化系统组织实施的国家及我市有关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档案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市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主管项目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部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要为项目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条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接收、保管各项目承担单位移交的项目档案,对项目负责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并按归档范围接收或移交相关档案。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应指定档案员管理档案;档案员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项目组成员形成、积累项目文件,负责项目文件的整理和归档;项目组成员在档案员的指导下形成规范的文件,在所承担的项目研发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移交档案员管理

第三章 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项目主持单位按照《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移交或保存项目档案。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局按年度接收项目档案;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局单位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撤销、终止项目单位在接到撤销、终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局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必须是原件和定稿,其载体与记录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手续完备。项目档案归档包括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各一套,其电子档案必须符合《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整理。

第十三条 归档前项目文件应有统一的保管装具和固定的保管场所,有确保文件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归档后的项目档案保管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执行。市园林绿化局保留开发利用项目档案信息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项目档案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移交项目档案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不按时移交项目档案或移交档案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不端科研行为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市园林绿化局提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指对项目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状况进行的评估和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提出档案验收的书面申请,市园林绿化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档案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档案,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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