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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5-06

施行日期:2013-06-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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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设计与产业融合,推动北京市设计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设计创新基础良好、服务能力较强、队伍建设完备、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北京市先进地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工作。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六条 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五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立独立的设计部门或机构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能综合运用设计、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自行完成或主导完成设计创新的能力。

(二)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三)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创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共计不低于10项。

第八条 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科委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交。

(二)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科委对已认定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复核表》报市科委。经市科委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科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市科委通过相关政策手段,支持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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