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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4-27

施行日期:2013-04-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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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节水的积极性,全面推进首都节水型社会建设,经中央批准,我市以市政府名义设立、组织开展“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北京市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6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等计划用水单位,可以参加节水先进单位评选;从事节水工作或热爱节水工作,并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北京市民,可以参加节水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周期和名额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每次评选名额为10个,“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每次评选名额为30名。

三、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广大职工有较高的节水意识,及时制止和举报浪费用水现象,积极配合支持节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水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了浓厚的节水氛围,全年未出现因浪费用水被处罚;

2、领导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有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工作扎实,措施具体,落实有力;节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和用水统计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 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计量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运行完好,原始的查表记录完整、准确,能够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严格执行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按要求及时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全年未出现超计划加价水费;

4、 积极采用先进的用水工艺、器具,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建设有示范性的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节水技术,组织开展节水技术攻关和科研或参与节水管理部门组织的节水科研活动以及在节水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按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达到国家节水型单位(企业)或居民小区标准并通过验收;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积极采取多种农业节水措施,使所管辖区域的节水灌溉面积占实际灌溉面积85%以上,田间灌溉没有大水漫灌现象;

6、在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四、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有较高的节水意识,积极参加节水宣传工作,深入宣传节约用水的意义,及时制止和举报浪费用水现象,积极配合支持节水管理部门组织的节水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无不良用水记录;

2、热爱节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开展节水工作,努力钻研节水业务,认真完成节水任务,积极提出节水的合理化建议,工作业绩突出,得到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3、在节水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节水器具与技术研发推广、节水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典型的节水事迹;

4、在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5、从事节约用水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评选程序

1、计划用水单位向所属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材料,参与评选。各节水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计划用水单位申报前,要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各节水管理部门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填写《企业征求意见表》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3、经征求意见合格的先进单位填写《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先进个人填写《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各一式三份;

4、各节水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市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拟定表彰名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报请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结合北京市节约用水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奖励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所需奖金从市财政列支。

七、组织领导机构

市水务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组成市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节水办,负责评选和奖励等日常工作。

八、工作要求

1、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把评选推荐的重点放在节约用水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确保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全市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3、各节水管理部门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履行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撤销。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详实。

4、对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伪造事迹、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后,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收回其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10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其所属单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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