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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和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

发布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09〕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4-01

施行日期:2009-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

(二)市级部门转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事项;

(三)市重大投资项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及时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要求:

(一)市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市级部门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市级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上报,省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上报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省对口部门汇报,国家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上报后9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直至获得审批文件。

第六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具体办理时限: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4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6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上报。

第七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审议等所需时间。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实行“行政问责制”。未按照本规定时限办结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九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时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通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及时解决审批核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遵循全面履行行政机关职能职责,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的重要情况,确保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每月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第五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

(二)市级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情况;

(三)市重大投资项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情况。

第六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一般采用书面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每月向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通报,并专题上报市委、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1次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通报会。根据通报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市级干部)及市直部门负责人、项目业主参加通报会。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专题通报会。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审批核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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