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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铜政[2000]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06

施行日期:2000-08-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外经贸委《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0年八月六日

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决定》(铜发[2000]23号)第13条和第19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外资是指引进铜陵地区以外的各类资金(人民币、外币)。

第三条 引进外资投入的项目是指:铜矿开采、铜产品加工和化工工业项目;国有企业出售、转让、嫁接改造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建设项目;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等。

第四条 个人引荐外资项目成功后可向市外经贸委报送有关外资到位的材料,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外资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单位引进外资额,100%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单位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另加2分。超额1倍以内完成任务,除岗位责任制考核加分外,另奖励该单位1万元人民币;超1倍以上完成任务,奖励该单位2万元人民币。未下达引进外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如主动完成引进外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外币可折换),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另加2分;超此基数,按上述有目标任务的单位奖励办法同等奖励。单位个人引进外资除个人按第四条进行奖励外,其引进资金额纳入单位引进外资考核指标。其中对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目标任务考核,按开发区自身及其内部人员引进的外资额进行计算。

第六条 引荐外资项目成功的标志是工商注册登记,外方资金到位,项目建成投产,企业正常纳税。

个人引荐者领取奖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荐项目登记表;

(二)由投资的外方公司或法人代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具有法律公证的委托证明;

(三)由参加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由法定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机关单位、企业引进外资亦需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或由外经贸委按本办法直接提出奖励意见,政府审批。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渠道:外来投资项目落户县、区(含开发区,下同)境内,投产后形成税收入县、区金库的(含所属乡镇、街道),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列支。县、区政府已出台规定由受益单位列支的,县、区财政予以保证。县、区规定奖励金额比例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县、区规定。外来投资项目落户于市属企业(出售、转让、嫁接改造等),对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市财政予以保证。对本办法第五条所涉及到的奖励对象,岗位责任制考核加分部分由市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条 境内引荐人员的资金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引荐人员的资金原则上按人民币支付,也可根据引荐者意愿,按引进的币种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挂牌价折算)。

第九条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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