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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蚌政[2001]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7

施行日期:2001-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一、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人选择范围

(一)在蚌埠市有较大合作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来投资者;

(二)沿海涉外机构成员;

(三)境内外友好城市(地区)的有关机构或友好人士;

(四)境内外事业有成的蚌埠人;

(五)境内外代理机构。

三、代理人的产生

(一)市领导、三县四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推荐,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联系,征求对方意见;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代理人名单。

四、代理人的聘任

(一)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二)聘任期一年,可连续聘任。

五、联系方法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代理人联系,并向其提供蚌埠市招商资料。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与驻地代理人保持接触。

(三)市政府可不定期邀请代理人来蚌考察。

六、鼓励措施

(一)根据代理人的情况,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经济顾问”或“招商顾问”等称号,也可由市政府推荐担任市政协或有关群众团体的名誉职务。

(二)市财政每年可付给代理人一定的信息劳务费。

(三)项目介绍成功后,按《蚌埠市对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代理人奖励。

(四)代理人业绩显著的,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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