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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高新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创新创业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高新管[2012]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11-30

施行日期:2012-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太原高新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创新创业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太原高新区鼓励留学人员

来区创新创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及国际高端人才来区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太原高新区内,是我省唯一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孵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资、创办或领办,留学人员占有35%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须在高新区。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在自主创新项目资助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到高新区创新创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资助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政策法规局、科技局、监察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局、招商局、企业服务局、督察审计局、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评审会集体研究,评审会通过的研发资助、无偿资助及投资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和高新区内所有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办理留学人员企业入园孵化相关手续,进行留学人员企业年度审核;

(二) 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招商引资、引智,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申报、项目扶持和国家“千人计划”,山西省“百人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落实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商务服务、企业代理、投融资、培训、讲座、财务代理、项目对接、市场运作等系列服务;

(四)负责与留学人员创业相关的其他服务及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八条 高新区优先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下科技项目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文化创意、煤化工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电子信息与物联网技术、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项目应具有高速成长性并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化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第九条 高新区重点引进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前沿科学的科研项目带头人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十条 高新区重点引进具备国内国际专业知识水平的金融、会计、商务、人力资源配置与培训、法律、保险、物流等机构和专业高端海外人才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留学人员资格审查和备案。

第十二条 拟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向留学人员创业园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四)留学人员身份及资格审查证明、教育背景、科研经历及参与项目形式;

(五)企业营业执照、出资额所占比例有效证明、协议、合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入区证。(未注册企业申请入园的,企业注册完毕后需补交以上资料)

(六)拟成立公司三年发展规划简介。(含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留学人员企业入园资格进行审核,评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要求企业核心领导团队的全体成员参加。评审组对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价,择优入园。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出具《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场地入驻通知单》,企业持以上凭证与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与留学人员创业园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未注册企业的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场地入驻通知单》后,2个月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留学人员创业园备案。

第五章 鼓励办法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归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来高新区投资创业的,经审核,高新区给予每个创业投资项目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不少于200平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米人才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七条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其科技成果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高新区给予200万元项目资助,并可享受不少于150平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米人才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八条 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其科技成果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高新区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并可享受不少于100平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60平米人才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九条 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拥有发明专利,有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的留学人员、其创业项目属于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且技术成果能够产业化,市场前景广阔、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区科技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 新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在高新区创业,高新区资助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并可免费使用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场地60-100平米一至三年,超过100平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收取,收费场地最大面积不超过200平米。

第二十一条 新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因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场地已满,需在高新区其他写字楼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的,由高新区财政提供60-100平米的场地租金补贴(价格比照留学人员创业园同期租金),补贴期限一至三年。

第二十二条 对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即时协助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入驻企业每自行培育或引进一名“千人计划”或“百人计划”人才(重复引进除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入驻企业自行联系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学者到企业投资创业、技术合作研发的,高新区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按太原市对优秀人才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更改名称、进行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应报留学人员创业园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实行政策扶持和年度考核挂钩机制,对年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中止该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入驻条件的;

(二)有第二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资格,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擅自将孵化场地转让他人使用的;

(五)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之日起,孵化场地闲置半年以上的;

(六)三年孵化期满的企业;

(七)在高新区内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形式进驻新的入孵场地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三年孵化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园孵化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按市场价收取孵化场地租金,或由企业提供同等面积的孵化场地进行置换。

第三十条 由高新区科技局、监察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督察审计局、留学人员创业园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监督管理。

(一)由督察审计局牵头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年度书面专项督查。留学人员创业园跟踪企业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开展情况并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度表,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明细报告表,报督察审计局。

(二)由监察室牵头,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督察审计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组成检查组,对扶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已享受高新区本办法以外的其它财税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房租补贴均由高新区财政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场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创业的优惠政策》(并高新管[2003]16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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