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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并高新管[2012]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2-09-11

施行日期:2012-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自主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产业化项目,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条 新认定或引进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检测机构(如企业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等),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中心建设和项目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五条 新评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总额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

第六条 新评定为山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

第七条 项目研发成果由省科技厅新鉴定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的项目,分别给予总额20万元、10万元项目资助。

第三章 积极推进标准战略

第八条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正式批准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九条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条 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对经批准为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四章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一条 凡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或向国外申请专利(职务发明),年度内授权并实施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国外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第五章 积极推进品牌战略

第十二条 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同一品牌、商标只资助一次。

第六章 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

第十五条 国家两院院士及全球范围内院士级人才、领军人才、国家863、973及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高端人才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新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20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以区内企业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863、973及国家重大专项,给予企业20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新企业的,经审核,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鼓励企业引进培育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每新引进或培育一名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重复引进除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

第七章 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包括下列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九)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资助执行

第十九条 资助执行由管委会各部门做下列分工:

(一)由高新区政策法规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人力资源局、企业服务局、招商局、督察审计局、监察室、高新工商局、高新质监局、高新地税局、高新国税局、数码港管理中心等部门共同组成资助认定工作组。

(二)由高新区科技局草拟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经管委会通过后在网上发布,并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

(三)初审后分类提交资助认定工作组讨论,并由工作组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业务领域具体负责资料审核并提出资助初步认定意见。

(四)由科技局汇总初步认定意见后,汇同财政局提出项目资助(资金)草案,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五)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会同项目具体业务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九章 资助监管

第二十条 由高新区督察审计局、监察室、科技局、财政局会同项目具体业务管理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与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监督管理:

(一)由督察审计局牵头进行项目(资金)年度书面专项督察。其中由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表,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明细报告表,随同专项督察一同下发。

(二)由监察室牵头,督察审计局、科技局、财政局、项目具体业务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部分资助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年度现场抽查。抽查率不少于总资助项目数的2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国、地两税均在高新区范围内企业,所涉及项目的证明材料须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且须符合《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同一资助在低等次已进行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区级财政资助部分,视作有关部门所要求的相应配套。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标准战略条款,对主导制(修)订标准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5位,对参与制(修)订标准须列起草单位前2位。起草单位排名不计国家科研院所、技术标准权威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条款,对省“百人计划”已作资助的,晋升到国家“千人计划”时,只资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项目,管委会另行专项研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自享受资助之日起五年内迁出高新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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