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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莆委[201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1-02-17

施行日期:2011-0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7日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我市国土资源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包片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执法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止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实施定期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同时,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在违法建筑一层封顶前、非法采矿行为在矿山被破坏时巡查发现并有效制止,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1.“零报告”制度,指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周向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报告巡查结果。

2.“专项报告”制度,指对重大、突发或制止无效继续建设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基层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报告同时随附相关巡查制止档案资料、违法现状照片等。

3.“定期报告”制度,指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分析国土资源违法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三)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给予强制执行;涉及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或相应的任免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规划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区及权限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一)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乡镇、村居规划,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的,在对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工程验收等业务。

(二)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用地批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查处风景名胜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占道建设行为。

第七条 交通公路部门依照《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查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

第八条 水利部门依照《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查处修建违法建筑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环境污染等行为。

第十条 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抢栽抢种行为,对被违法破坏的耕地复耕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与物价等部门对农村建房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在林区内擅自破坏林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负责清理利用车辆等阻碍物设置路障,维护执法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查明违法事实后,应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二)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对没有合法用地、建设等手续的工程设施、非法采矿点,不得供电、供水;对已供电、供水的,供电、供水单位自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3日内依法停止供应,并对擅自接驳水电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商、卫生、文化、安监、消防等部门不得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证照,已发放的要依法纠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挂牌督办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行政区域内管理秩序混乱或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牵头组织执法行动和法院裁定执行的案件。

(一)乡镇(街道)在接到国土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对继续违法抢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3日内无法有效制止、拆除到位的,应在接到告知后5日内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二)对乡镇(街道)、村居规划区内涉及违法建设行为,乡镇(街道)政府应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日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由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及时组织拆除,导致辖区内一年度拆除取缔率达到70%但低于80%;对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巡查制止率达到90%但低于95%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导致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达到90%但低于95%。

(三)规划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调查的。

(六)供电、供水等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供电、供水的;接到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的。

(七)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由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及时组织拆除,导致拆除取缔率达到60%但低于70%;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

(二)国土部门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不及时制止查处,巡查制止率达到80%但低于90%,不报告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或不告知相关部门,报告到位率达到80%但低于90%,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建设事实继续扩大或安全事故的。

(四)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国土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六)供水、供电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虽有组织对违法建筑、非法采矿点实施停水、停电措施,但对擅自接驳水电违法行为未组织查处,导致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的。

(七)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政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由同级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下一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追究纪律责任。

(一)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用地严重被省级以上机关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因违法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五)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巡查制止率、报告到位率、拆除取缔率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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