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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北府发[2003]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8

施行日期:2003-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

《重庆市江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6日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江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商引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经济强区”和“都市新区”的建设,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工业、商贸旅游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 江北区境内招商引资的责任单位、区境内外委托招商点、境内外中介机构、自然人(上述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为江北区利用外资、内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区外内地客商投资项目,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可以申报奖励。

第三条 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必须是从区外引进、实际到位、不偿还的资金(固定资产)。单个工业项目引进的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贸旅游项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业项目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社会事业项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按实拨付。

第五条 引进的项目和资金,依据实际到位的资金总额计算资金,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引资人:

(一)引进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计奖;一般性工业项目按3‰计奖;

(二)商贸旅游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计奖;

(三)农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奖;

(四)社会事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6‰计奖。

引进世界500强、全国100强、省50强企业的,在有关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所得资金的15%、10%和5%.

奖励金额以人民币支付,汇率按支付资金当日汇率计算。

第六条 按区委区政府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为考核目标基数,以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为基本考核单位,年终统一考核。

第七条 成立江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外经委,由外经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的引资人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1、江北区招商引资目标奖励申报表;

2、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以资金出资的,由银行和资金受益单位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

4、以实物出资的,要有实际抵达接受单位及接受单位验收合格等有效证明;

5、责任单位出具的引资主要牵线搭桥人的证明材料。

(二)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后,报请领导小组对申报奖励的引资人引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三)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区政府行文奖励,颁发资金和奖励证书。

第九条 引资人领取的奖金不含税金。

第十条 引资人领取奖金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资奖励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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