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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政发〔2012〕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2-12-17

施行日期:2012-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人口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无证无照经营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首都城市管理的痼疾顽症。多年来,本市持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仍不断反复,尤其是在部分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滋生聚集,不仅严重损害了首都环境和经济社会秩序,也与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隐患和社会问题。由于成因复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往往发现难、取缔难、根治难,单独依靠职能部门执法难以彻底解决,必须发挥政府领导统筹作用,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参与,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和首都功能定位,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环境,维护首都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属地负责。

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领导,加强执法联动,坚持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

2.依法治理,协调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职,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且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治理的同时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开展合法经营。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出租房屋和地下空间的管控力度。对属于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通过加强源头治理,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赖以生存的土壤。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按照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和压减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滋生蔓延,实现有效治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依托基层管理网格和防控力量,结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社会治安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环境秩序整治等工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执法联动。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或抄告相关部门;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商请进行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取缔难度大的,应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整治。

(三)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分类治理。

积极支持区县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高服务业的组织化程度;尝试由属地政府在每个社区确定1个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设置便民网点从事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经营活动;鼓励传统服务行业开展连锁经营,提升规范化、组织化、集约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的消费和服务需求,挤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生存空间。同时,结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城市环境治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彻底清除首都功能核心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城乡结合部和待拆迁地区聚集蔓延;杜绝出现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聚集区;控制和减少农村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全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视线,开展风险防控。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网格化社会面防控体系,加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与社区(村)网格化社会防控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协会、群众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畅通举报和沟通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防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多方参与、群防群治、共同治理的工作局面。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定期或适时召开,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统一共享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平台。通过构建市、区县两级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归集、情况分析、调度分派、信息共享、数据统计及对各类执法力量履职情况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为全面加强无证无照经营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凡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部门。同级工商部门接到情况告知后,依法督促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四)完善考核体系。

按照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考核体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治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对管辖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应予以责令改正;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发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各部门职责分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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