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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粤环发(2010)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6-25

施行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

5、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6、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6、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7、被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 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负责。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审核监督性监测数据,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收集整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相关信息报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逾期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红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黄牌标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2.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3.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

附件1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各项相关解释如下:

(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 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三)第6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四)第7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第8项,考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六)第9项,考核排污单位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是否通过上述方式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七)第10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排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引发的除外),经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定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则根据事故级别,作出评判。

(八)第11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九)第12项,考核排污单位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

二、评价标准的相关解释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作出相应判定,相关解释如下:

(一)时间范围限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根据排污单位环境行为发生的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年度。

(二)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排污单位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整改成效进行分类评判:如果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且在评价期内整改完毕,则不依此项评为黄牌;如果因某一事项(如恶臭、噪声)不断受到投诉,排污单位即使采取了整改措施,但因群众不满意整改效果,群众合法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则评为黄牌。

(三)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或维修。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须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因设备维修、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须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解释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

(四)阻挠、拒绝检查或监测。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职责之一,任何人员阻挠、拒绝检查或监测,都属于违法行为。

(五)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提的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第6项的内容。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不予环境信用修复。

附件2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

监测工作方案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加强和规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和公布的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名单。

二、监测数据来源

污染源监测数据主要来自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工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正常稳定运行,并且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依据。

三、监测项目

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噪声,均需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各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确定其特征污染物指标作为监测项目(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执行)。

排污单位有新、改、扩建项目,且该建设项目处于试生产(运行)期(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暂不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

四、执行标准

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标准,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验收后,则作为老污染源进行监管,执行现行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出于对某些区域环境容量的考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特定排污单位规定了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五、监测频次

重点污染源每个季度监测一次。季节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如糖厂),须在生产季节,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六、监测布点与采样

(一)废水。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在外排口或能代表外排水质且具有采样条件的地方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

(二)废气。

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设监测断面,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

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污染源监测要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管理、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审核与报出等步骤,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八、达标情况判定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某排污单位的四次监测,出现两次超标,判为超标;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抽查监测,抽测一次超标,判为超标。

九、监测信息反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以便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十、数据报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所有的数据信息报送、审核、评价过程均在软件系统上操作,通过污染源信用信息统一管理、综合分析和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污染源信息的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收集、汇总、报送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测数据,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的监测数据。没有按规定进行监测、或监测因子不满足要求的,必须在上报时说明原因。报送的数据以统一格式填写(详见附表3),以电子和书面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格式数据登录“管理系统”进行报送,书面数据须加盖单位公章寄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联系部门及电话:测试技术室020-83555430)。

十一、任务分工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重点污染源监测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对于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能力的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数据上报及质量管理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1、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审核各地上报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加大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查的力度,判别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供技术支持,为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对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各排污单位,分别明确现行监管标准和主要监测指标。

3、将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按季度汇总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并按季度提交重点污染源抽查监测名单。

附表(1.废水主要监测项目;2.废气主要监测项目;3.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表)此略

附件3

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

一、目的

为督促排污单位主动改进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排污单位及时解除信贷限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环境信用评级结果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或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的排污单位,但存在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不予信用修复。

三、适用时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后六个月内。

四、受理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五、受理前提

排污单位应根据被评为环保红牌或黄牌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其中,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落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须投入资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委托出具该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当地环境监察部门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实施整改、完成现场监察、监测后,排污单位需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六、受理材料

排污单位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排污单位申请函、排污单位整改材料(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材料、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排污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排污单位的申请。

七、办理程序

经审查,排污单位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可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监测,抽查监测结果达标,定为合格;抽查监测结果不达标,则定为不合格。

八、办理完结

经核查,排污单位已经整改,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其中原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整改合格后,不再作为环保严管企业,取消红牌标识;原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整改合格后,不再作为环保警示企业,取消黄牌标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给排污单位发函的同时,抄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可自行选择媒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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