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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3

施行日期:2006-08-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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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市外资金,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菏泽经济发展,参照外地做法,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外资金是指从市外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专利技术、先进设备和异地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包括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三条 奖励范围:吸引市外资金的国内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资人)。

第四条 认定依据:境外资金以市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境外客商以人民币出资和引进境内客商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专利技术和先进设备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认定的外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中国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从项目投资年度起,从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中每年提取20%,奖励给引资部门,部门可拿出20%奖给引资人,连续奖励5年。

第六条 兑现方式: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项目落地后兑现奖金的50%;首期奖励由受益财政预支;其他从受益财政中列支,每次奖励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本办法只奖励第一引资人,多人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共同引资人提出分配方案,分别兑现。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出奖励基金预算,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八条 奖励的认定和监督:奖励的基数由各级投资考核部门认定,并负责监督奖励的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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