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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0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4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2-08-16

施行日期:2012-08-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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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唑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  17.2%。
  (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  17.2%。
  (三)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36.4%。
  二、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唑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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