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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字(2007)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19

施行日期:2007-1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新兴的社会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我市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等诸多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公益事业、活跃社区文化、推动养老服务、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鼓励我市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目标,立足构建和谐青岛的大局,坚持“政府主管、社会参与、民间自办、科学管理”的原则,营造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的发展环境,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二)目标任务:

1?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健康有序发展和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落实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政策为保障,着力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体系。

3?从全市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出发,有计划地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的同步提高,从业人员每年递增15%-20%,增强重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辐射能力和推动能力。

二、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支持力度

(三)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在法律法规准予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立项、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证照办理等方面,享受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在安排用于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等方面,要逐步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支持力度。

(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全面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认真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7)12号)中的有关政策,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加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投入,对社会作用明显、内部制度完善、社会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五)支持民办文化、体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和项目。鼓励和支持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代表我市参与省、国家及出国表演、比赛。对代表市参加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艺术比赛等获奖的项目、作品,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捐赠非营利性文化、体育活动及设施建设,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六)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医疗卫生事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民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对民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给予补助,具体数额由各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核定。

(七)支持民办的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鼓励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从事对外服务活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允许以该设施(项目)的捐赠人名命名。

(八)支持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安排科技三项资金的使用方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同样的政策。鼓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科技主管部门或专利主管部门可予以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助。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中间试验产品,可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偿试用服务,其所得只能用于本产品的研发。

三、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承接公共服务职能

(九)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开招标。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教育、社区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培训、社区服务、福利服务、科研项目、公益事业、慈善活动、公益性体育和文化活动、法律救助等与社会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规模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建立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

(十)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建立行业组织,分类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组织,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自律水平。有关部门要尽快分类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运行的行业标准。

(十二)制定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将之纳入我市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依托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等方面缴纳保险金的标准,有效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体制的接轨问题。

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指导

(十三)依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维护和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四)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市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为各类民间组织提供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各区市应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求,逐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信息服务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十五)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制度。加快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网络建设,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和年检。对诚信度较高、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连续两年年检为甲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简化年检的内容。

(十六)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要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要继续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承诺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信力。民政部门要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科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建立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形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长效机制。

(十七)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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