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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28

施行日期:2007-1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核实上报的招商成果,同时督促签约的重大项目早报批,早开工,早投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制订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 督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督查对象: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督查重点:每月上报的内外资项目和入园项目建设情况。

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

内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

老企业当年新增资后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项目。

第五条 督查时间:原则上每年的4、7、10月上旬组织督查,具体时间由督查组轮值单位视情通知。

第六条 督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即每次督查在18个(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随机抽签确定6个受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上报的上季度的数据,进行逐个核实。对个别重大项目采取常年跟踪督查。督查前由市商务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提供各县(市、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的招商项目、入园项目及项目检查详细情况。

第七条 督查方法:现场踏看的形式进行,可采取暗访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参与等督查方法。

第八条 督查内容:一是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如签订合同,项目报批、开工、进资等情况;二是现场核验项目建设情况,如项目规划,项目用地、征地,兴建厂房,设备到位、用工用电、实际到位资金,出口创汇等情况;三是征询项目建设意见,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生产、建设、工作、生活等方面好的建议和意见,并以此核定项目真实性和引进项目数及实际到位资金等。

第九条 督查组织:设立三个督查小组,组长分别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中小企业局主要领导担任,工作人员从以上3个部门及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随机抽调,其抽调的工作人员实行异地交叉检查。

第十条 督查汇报:每年的4、7、10月分别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督查的组织和督查情况汇总、上报、通报工作,并在现场督查活动结束三天内形成书面材料(一式六份),上报市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督察情况将作为年终成果认定和考评加减分的主要依据。

附:

重大项目督查汇总表

________年____季度重大项目督查汇总表

督查单位:                  年 月 日

内容  上报数  核定数  核定数与上报数对比
(+、-,%)  内资  外资  内资  外资  内资  外资  (+、-)  %  (+、-)  %  项目个数                          合同引资                          实际进资                          现汇进资                          报批项目数                          开工项目数                          投产项目数                          备注      督查组长(签名):        督查人员(签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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