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发布部门: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7-23

施行日期:2012-07-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体育、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区县老龄办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车站、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八条 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老年活动站(室)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免收普通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享受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五)免费乘坐1路、2路、5路、605路、606路等市内公共汽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九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及发放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做好城镇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及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都要建立老年人活动站(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市内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公共场地、广场,要免费提供给老年人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条款。市老龄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老年人开展活动、优待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免费予以宣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6月2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铜川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铜政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