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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铜政发〔2012〕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7-20

施行日期:2012-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

(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

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

(4)水利前期工作;

(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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