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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生效的公告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第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7-06

施行日期:2012-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8届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以第 MSC.307(88)号决议通过了《2010年国际消防实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该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下称《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已与第MSC.308(88)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同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规则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上述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上述规则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MSC.307(88)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文档附件:

第MSC.307(88)号中文本.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2_1270344.html

第MSC.307(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通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消防试验规则)》及使消防试验规则在公约下成为强制性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下文称公约,第II-2章,

还注意到第MSC.57(67)号决议,经该决议,委员会通过了公约第II-2章修正案,使《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的规定在公约下对199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具有强制性,

进一步注意到第MSC.97(73)号决议,经该决议,委员会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年高速船规则)》,其中规定,按照消防试验规则对高速船规则所适用的高速船在建造中所用材料应用消防试验程序,

认识到,自通过该消防试验规则以来,由于船舶建造中所用材料的不断发展及海上安全标准的改进,为了保持最高实际可行的安全水平,有必要对消防试验程序的规定加以修订,

在其第八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对消防试验规则做出彻底修订后拟定的《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草案,

1. 通过《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请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将于2012年7月1日,在相关公约II-2章修正案生效时具有效力;

3. 注意到,根据公约第II-2章修正案,对《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的修正案将按照公约第VIII条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公约附件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和具有效力;

4.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向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送发本决议及附件中所含《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

5. 进一步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向所有本组织并非《安全公约》缔约国的所有会员国送发本决议及附件中所含《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文本的副本。

附 件

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

目 录

1 范围

2 适用性

3 定义

4 试验

4.1 消防试验程序

4.2 试验实验室

4.3 试验报告

5 认可

5.1 一般规定

5.2 型式认可

5.3 逐项认可

6 无需试验和(或)认可即可安装的产品

7 等效和新技术的使用

8 对按照以前的消防试验规则签发的认可的宽限期

9 参照文件一览表

附件1 消防试验程序

前言

第1部分 不燃性试验

附录 ? 不燃性试验消防试验程序

第2部分 烟气和毒性试验

附录1 ? 发烟消防试验程序

附录2 ? 发生有毒气体消防试验程序

第3部分 A、B和F级分隔试验

附录1 ? A、B和F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

附录2 ? 窗、挡火板、管道穿透和电缆穿越的试验

附录3 ? A、B和F级分隔的窗耐火试验的补充热辐射试验

附录4 ? 连续B级分隔

第4部分 防火门控制装置试验

附录 ? 防火门控制装置消防试验程序

第5部分 表面可燃性试验(对表面材料和甲板基层敷料的试验)

附录1 ? 隔舱壁、天花板、甲板表面材料和甲板基层敷料表面可燃性消防试验程序

附录2 ? 物理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校准

附录3 ? 试验结果的解释

附录4 ? 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2和第5部分的试样导则及这些产品的型式认可(认可范围和使用限制)

第6部分 (空白)

第7部分 垂直悬挂纺织品和薄膜试验

附录1 ? 垂直悬挂纺织品和薄膜耐焰确定消防试验程序

附录2 ? 炭化或材料损坏长度测量

附录3 ? 清洁和风化程序

第8部分 软垫装饰家具试验

附录1 ? 吸烟用具引燃软垫装饰座具复合物的消防试验程序

附录2 ? 指导注释

附录3 ? 罩面和填充材料独立试验指南

第9部分 床上用品试验

附录 ? 床上用品点燃性消防试验程序

第10部分 高速船限火材料试验

附录1 ? 消防试验程序 - 高速船隔舱壁,墙体和天花板内纣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撑结构实比例舱室试验

附录2 ? 高速船家具和其它部件所用材料热释放,发烟和质量损失率消防试验程序

第11部分 高速船耐火分隔试验

附录 ? 高速船耐火分隔试验程序

附件2 无需试验和(或)认可即安装的产品

附件3 消防保护材料及所要求的认可试验方法

表1: 运载36名以上乘客的客船和高速船消防保护材料和所要求的认可试验方法

表2: 货船消防保护材料和所要求的认可试验方法(IC法)

附件4 对《安全公约》II-2章第5.3和6.2条的解释(MSC/Circ.1120号通函)

表1: 客船上第II-2/3.1条定义的居住处所隔舱壁所用材料及其要求(第5.3和6.2条)

表2: 第5.3和6.2条 ? 货船上第II-2/3.1条定义的居住处所所用材料(IC法)

表3: 第5.3和6.2条 ? 货船上第II-2/3.1条定义的居住处所所用材料(IIC - IIIC法)

2010年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2010年消防试验规则)

1 范围

1.1 本规则供船旗国主管机关和主管当局,按照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消防安全要求,对用于悬挂该船旗国国旗的船舶上的产品进行认可时使用。

1.2 试验实验室在对本规则所涉及的产品进行试验和评定时,须适用本规则。

2 适用性

2.1 本规则适用于公约中要求按照《消防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评定和认可的产品。

2.2 如公约引用本规则时使用“……按照《消防试验程序规则》” 的词句,则所指产品须按照第4.1节所述一项或多项适用消防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2.3 如公约仅在提及产品的防火性能时使用 “……及其暴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特性”这类词句,则所指产品须按照第4.1节所述一项或多项适用消防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3 定义

3.1 主管机关 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政府。

3.2 认可失效日期 系指之后的认可为满足公约消防安全要求有效证明的最后日期。

3.3 主管当局 系指经主管机关授权履行本规则要求的职能的机构。

3.4 公约 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5 消防试验程序规则 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界定的《国际消防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3.6 《1994年高速船规则》 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经第MSC.36(63)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3.7 《2000年高速船规则》 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经第MSC.97(73)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3.8 主管机关承认的实验室 系指有关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实验室。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为具体认可,可逐案对其他它实验室予以承认。

3.9 标准消防试验 系指将试样置于试验炉内,暴露于大致相当于“标准时间-温度曲线”温度的试验。

3.10 持续火焰 系指试样任何部分或其上出现的持续5秒或更长时间的火焰。

3.11 试验失效日期 系指给定的试验程序可用于对任何产品予以试验并之后按照公约予以认可的最后日期。

3.12 标准时间-温度曲线 系指下式定义的时间-温度曲线:

T = 345 log10(8t + 1) + 20

式中:

T ? 平均炉温(℃);

t ? 时间(min)。

4 试验

4.1 消防试验程序

4.1.1 本规则附件1列出了所要求的试验程序,除第8节规定外,这些程序须在对产品的测试中用作认可(包括换证认可)的依据。

4.1.2 试验程序列明了试验的方法、认可及分级标准。

4.2 试验实验室

4.2.1 试验须在有关主管机关承认的试验实验室进行。

4.2.2 主管机关在承认试验实验室时,须掌握下列标准:

.1 作为其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实验室从事与规则适用部分所规定的试验相同或类似的检查和试验;

.2 实验室具备完成这些试验和检查所必需的仪表、设备、人员和标定仪器;及

.3 实验室不归属或受控于被试产品的制造者、卖主或供货方。

4.2.3 试验实验室须采用经主管当局根据ISO 17025标准审核通过的质量控制系统。

4.3 试验报告

4.3.1 通常,试验报告须符合ISO/IEC17025标准。

4.3.2 附件1中的消防试验程序规定了所要求的试验报告内容。

4.3.3 试验报告一般属于试验委托方所有。

5 认可

5.1 一般规定

5.1.1 主管机关须按照其确立的认可程序采用型式认可程序(见第5.2款)或逐项认可程序(见第5.3款)进行产品认可。

5.1.2 主管机关可授权主管当局代为签发认可。

5.1.3 寻求认可的申请人对作为申请依据的试验报告须拥有合法使用权(见第4.3.3款)。

5.1.4 主管机关可要求经认可的产品标有特定的认可标记。

5.1.5 当产品用于船上时,对其认可须为有效。如果产品在生产时获得认可,但当该产品用于船上之前其认可已过期,只要自认可证书失效之日起,评定标准并无改变,该产品可作为已认可材料用于船上。

5.1.6 认可申请须向主管机关或主管当局提出。申请须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和制造商姓名、地址;

.2 产品名称或商标名称;

.3 申请认可的具体规格;

.4 产品组装件和材料的图纸或说明书以及安装和使用须知(需要时);

.5 消防试验报告;及

.6 如在最后认可试验前曾进行过不成功的试验,对导致试验成功所做的试样修改做出说明。

5.1.7 产品的任何重大修改将使相关认可失效。为获得新认可,须重新进行产品试验。

5.2 型式认可

5.2.1 不得依据提交主管机关时,已超过5年的试验报告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如认可有赖于日期不同的多份试验报告,以最老的报告日期为准。但是,只要试验报告不超过15年,且产品的部件和制造并未改变,主管机关可换新认可,毋需重新试验。

5.2.2 主管机关须要求制造商具备一套经主管当局审核通过的质量控制系统,以确保其始终符合型式认可条件。作为替代,主管机关可采用最终产品认可程序,即在用于船上之前由主管当局核实产品与型式认可证书要求相符。

5.2.3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自其颁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5.2.4 型式认可证书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的标识(名称或商标名称和说明);

.2 表面材料的型式认可证书须阐明试验所用的基底。基础材料的限制,将用于何种产品之上,须予以考虑(见附件1,第5部分,附录4,第3段);

.3 表面材料的形式认可证书须阐明试样信息,如产品的颜色、有机成分和厚度。该信息须考虑到对产品的限制(见附件1,第5部分,附录4,第3段);

.4 A、B和F级分隔的型式认可证书须阐明隔热材料的厚度和密度、如何将该材料固定在分隔之上、及如何隔热至船上加强肋的详细信息。该信息须考虑到对产品限制;

.5 不燃材料型式认可证书须阐明其有机成分;

.6 产品的级别和任何使用限制;

.7 制造商和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8 试验中采用的消防试验方法;

.9 试验报告标识和适用陈述(包括签发日期、可能的档案编号和试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10 型式认可证书签发日期和可能的编号;

.11 证书失效日期;

.12 签发机构(主管当局)名称及,如适用,授权;

.13 窗户型式认可证书须阐明试验时,窗的哪一面暴露于加热条件之下;

.14 证书须包括对可选试验的提及,如水龙水流试验和(或)热辐射试验;及

.15 第.2至.5段所要求的信息可在证书中明确提及的手册/小册子中列明。

5.2.5 经型式认可的产品一般可按照其设计用途用于悬挂认可主管机关国旗的船舶上。

5.3 逐项认可

5.3.1 逐项认可系指不使用型式认可证书而对用于某一特定船舶的产品的认可。

5.3.2 主管机关可运用适用试验程序对用于特定船舶的产品进行认可而不颁发型式认可证书。逐项认可仅对特定船舶有效。

6 无需试验和(或)认可即可安装的产品

本规则附件2列明了可视为符合公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无需试验和(或)认可即可用于船上的产品组别。

7 等效和新技术的使用

7.1 为适应产品新技术的运用和开发,主管机关可依照未在本规则中专门提到的、但主管机关认为与公约中所规定的适用消防安全要求等效的试验和验证方法对用于船上的产品进行认可。

7.2 根据公约第I / 5条的规定进行7.1段中所述认可时,主管机关须通知国际海事组织并遵循下述文件记录程序:

.1 对新的和非常规产品,提交一份为什么现有试验方法不能用于这一具体产品试验的书面分析;

.2 一份表明所建议的替代试验程序能够证明达到公约所要求的性能的书面分析;

.3 一份对所建议的替代试验程序与本规则要求的试验程序加以比较的书面分析。

8 对按照以前的消防试验规则签发的型式认可的宽限期

8.1 本组织所通过的最新试验程序被视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公约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最适用程序。

8.2 主管机关可对按照本规则以前版本 进行试验的产品签发型式认可证书,但试验须在本规则生效后一年之内进行。其目的是允许试验实验室有一个实用宽限期以获得符合本规则所需的试验设备。本规则生效一年之后进行的试验须按照本规则现版本进行。

8.3 主管机关可对按照本规则以前版本试验的产品进行认可换新并毋需重新试验,但试验报告不得超过15年,且产品的部件和制造未曾改变。

9 参照文件一览表

本规则中提及下列ISO和IEC标准。当提及ISO或IEC标准时,其出版年度须被理解为以下所列明者:

.1 ISO 834-1:1999,耐火试验 ? 建筑构造部件 ? 第1部分;一般要求;

.2 ISO 1182:2010,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不燃性试验;

.3 ISO 1716:2010,建筑产品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确定燃烧热度;

.4 ISO 5658-2:2006,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播焰 ? 第2部分:垂向构成建筑和运输产品上的横向传播;

.5 ISO 5659-2:2006塑料,发烟 ? 第2部分: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6 ISO 5660-1:2002,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发烟和质量损耗率 ? 第1部分:热释放率(锥量热计法);

.7 ISO 5660-2:2002,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热释放,发烟和质量损耗率 ? 第2部分;发烟率(动态测量);

.8 ISO 9705:1993,消防试验 ? 表面材料实比例舱室试验;

.9 ISO 13943,消防安全 ? 词汇;

.10 ISO 14934-3:2006,热通量计的校准和使用 ? 第3部分:二级校准方法;

.11 ISO/IEC 17025:2005,试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

.12 ISO 19702:2006,火排出物毒性试验 ? 运用FTIR气体分析对火排出物中的气体和蒸气进行分析的指南;

.13 ISO 291:2005;塑料 ? 调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

.14 ISO 554:1976;调理和(或)试验的标准大气 ? 规范;

.15 ISO 14697:2007;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建筑和运输产品基底选择指南;及

.16 IEC 60584-1:1995,热电偶 ? 第1部分:参照表。

附件1

消防试验程序

前言

1 本附件所含消防试验程序须用于验证产品是否符合适用要求。对于其他试验程序,本规则第7和第8.2段的规定须适用。

2 提及本附件的消防试验程序,须通过援引(例如,在试验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上)适用部分编号如下:

示例:如甲板基层敷料试验系按照附件1第2部分和第5部分规定进行,则须援引为:“国际海事组织《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2和第5部分”。

3 某些产品或其部件要求按照一个以上的消防试验程序进行试验。为此,在本附件的某些部分中提及了其他部分。这仅作为信息提供,其适用指南须在公约的相关要求中查寻。

4 无需试验和(或)认可即可安装的产品,见本规则附件2。

第1部分 ? 不燃性试验

1 适用性

1.1 如一种材料要求为不燃,则须按照本部分试验加以确定。

1.2 如一种材料通过了第3段中规定的试验,即便系由无机物和有机物组合而成,须视为不燃。

2 消防试验程序

不燃性须按照本部分(ISO 1182)附录中的试验程序加以验证。但是,试验暴露时间无需超过30分钟。

3 不燃性接受标准

归类为不燃材料须满足下列标准:

.1 按照附录第8.4和8.5段计算出的炉热电偶平均温升不超过30℃;

.2 按照附录第8.4和8.5段计算出的试样表面热电偶平均温升不超过30℃;

.3 按照附录第8.3段计算出的持续火焰平均沿续时间不超过10秒;及

.4 按照附录第8.2段计算出的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

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含本附录第9段中的信息及按照上述第3段中规定的试验标准对材料的分类。

5 参照文件

ISO 1182,对消防试验的反应?不燃性试验。

附 录

不燃性试验消防试验程序

前言

本消防试验用于识别当暴露于约7500C的温度时,仅产生极为有限热量和火焰的产品。

安全警告

所有管理和进行此试验的有关人员须注意,消防试验具有风险并在试验期间有可能产生有毒和(或)有害烟气和气体。在测试试样和处理试验残余物时亦会出现操作风险。

须对所有潜在危险和健康风险加以评估并列明及提出安全警告。须发出书面安全须知。对有关人员须给予适当培训。实验室人员须确保随时遵循书面安全须知。

1 范围

1.1 本附录规定了确定不燃性的试验程序。

1.2 关于试验方法精确度的信息在ISO 1182标准附件A中给出。

2 参照规范

下列规范性文件所含规定构成本附录规定。

.1 ISO1182,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不燃性试验;及

.2 ISO 13943,消防安全 - 词汇。

3 术语与定义

就本附录而言,消防安全-词汇(ISO 13943)中给出的及以下所列的术语与定义,适用:

3.1 均质产品 系指由单一材料构成,在全部产品中密度和成分一致的产品。

3.2 松散?充材料 系指无任何物质形态的材料。

3.3 材料 系指一种单一基本物质或均匀分布的混合物质,如,金属、石头、木材、水泥、具有均匀分布的粘合剂的矿物棉,聚合物。

3.4 非均质产品 系指一种不符合均质产品要求的产品。系由一种以上实质和(或)非实质性成分构成的产品。

3.5 产品 系指需要信息的材料、元素或成分。

3.6 持续火焰 须被视为试样的任何可见部分或其上延续5秒或更长时间的火焰持续。

3.7 水分

3.7.1 用于确定水分和有机成分的试样不得用于不燃性试验。

3.7.2 各试样的水分(w1-w2)须使用下列方法计算,并表明干重(w2)的百分比及所要求的信息。

3.7.3 下文中,w1、w2和w3系三个重量测量的平均值。W1须大于25g。各个材料的三个试样,从生产方向宽度中提取,尺寸为材料的宽度x至少20mm x厚度,需加以称重(初始状态重量w1),之后在通风烤炉中于105±2 0C下加热24小时,并在冷却后称重(w2)。但是石膏基,粘结和类似材料,须在55±5 0C温度下干燥至恒重(w2)。

3.7.4 各试样的水分(w1-w2)须计算为干重(w2)的百分比。

3.8 有机成分

3.8.1 需要有机成分的信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水分百分比之后,三个试样须在炉中于500±20 0 C的温度下再加热2小时,并再次称重(w3)。有机成分(w2-w3)须计算为干重(w2)的百分比。

3.8.2 试验试样中所用各材料的有机成分须在作为标定有机成分申报的绝对值的±0.3%之内。

注: 只要试验试样代表着公差上限,可以接受更大的公差。在此情况下,须在试验报告和型式认可证书中列明。

4 试验仪器

试验仪器包括热电偶,试样夹和其他必要外围设备,须符合建筑和运输产品对消防试验的反应 ? 不燃性试验(ISO 1182)。试验仪器的校准须按照ISO标准进行。

5 试验样品

5.1 一般规定

5.1.1 试样须取自大到足以对产品有代表性的样本。

5.1.2 试样须为圆柱形,每一个的直径须为43mm至45mm,高度须为50 ± 3 mm。

5.2 准备

5.2.1 如果材料的厚度不同于50 ± 3 mm, 须采用足够层数的材料和(或)调整材料的厚度以制备高度为50±3mm 的试样。

5.2.2 对于非均质材料,其高度为50 ± 3 mm的试样的制作须使试样中的各层与原试样中的构成在体积上成比例。

5.2.3 各层在试样夹中须处于水平位置并须通过两条直径最大为0.5mm的钢丝牢固固定,但无明显压缩,以避免各层之间有空气间隙。松散?充材料的试样须对其使用中的外形、密度等具代表性。

注: 当试样由多层构成时,其总体密度应尽可能接近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密度。

5.3 数量

均质产品,须制备5份试样,非均质产品,须制备10份试样。

6 调理

试验试样须在通风烤炉中保持在60 ± 5℃温度下干燥 20 小时至 24小时 , 并在试验前在干燥器中冷却至环境温度。各试样的质量须在试验之前确定至0.01克的精确度。

7 试验程序

7.1 试验环境

试验仪器不得暴露在会对炉内火焰观测产生不利影响的气流或任何强阳光直射或人工照明之下。试验期间,室温变化不得超过5℃度。

7.2 装设程序

7.2.1 试样夹

从炉中取下试样夹,及其支架。

7.2.2 热电偶

7.2.2.1 炉热电偶

炉热电偶的位置须为:其热端距炉管壁10 ± 0.5 mm,其高度对应于炉管的几何中心。

7.2.2.2 试样表面热电偶

试样表面热电偶的位置须为:在试验开始时其热端与试样高度中间处接触并须直接相对于炉热电偶。

7.2.3 电力供应

将炉的发热元件与稳压器、可变变压器和电力输入监测器或电源控制器联接。试验期间不得使用炉温度自动调节控制。

注 1: 发热元件通常在稳定状态下于约100V时汲用9A至10A的电流。为避免线圈绕组过载,建议最大电流不超过11A。

注 2: 对新炉管初始时应缓慢加热。业已发现,以约 200℃的步级增加炉温,并在各温度上加热2小时是一个适当程序。

7.2.4 炉稳定

调整炉的电力输入,使炉热电偶显示的炉平均温度在750 ± 5℃上至少稳定10分钟。在该10分钟内漂移(线性回归)不得超过 2℃并且在该10分钟内平均温度的最大背离不得超过10℃。

注: ISO 1182标准附件D中给出了一个炉温稳定范例。

7.3 标准试验程序

7.3.1 按照第7.2.4段中所述进行炉稳定。如所用记录仪不允许实时计算,须在事后对温度稳定进行核查。如第7.2.4段中规定的条件未获满足,须重新试验。

7.3.2 开始试验之前,确定全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例如,稳定器干净,试样插入装置运作平稳及试样夹在炉中准确处于所要求的位置。

7.3.3 将一份按照第6段的规定制备和处理过的试样插入悬挂在支架上的试样夹之中。

7.3.4 将该试样夹置于炉内位置上,此项操作时间不得超过5秒。该试样位置须为:试样的几何中心在试验期间严格地位于炉的几何中心。

7.3.5 在试样降入炉内之前开始火焰观测。

7.3.6 在试样降入炉内后立即启动计时装置。

7.3.7 在整个试验期间,以不超过1秒的间隔记录炉热电偶和表面热电偶测出的温度。

7.3.8 将试验进行30分钟。

7.3.9 将试样在干燥器中冷却至环境温度后,对试样进行称重。回收试样在试验中或试验后脱落并落到管下的任何结焦、灰烬或其它残骸,并将其包括为未耗尽试样的一部分。

7.3.10 对于均质产品,按照第7.3.1至7.3.9段所述,对5份试样进行试验。

7.3.11 对于非均质产品,按照第7.3.1至7.3.9段所述,对5份试样以一个表面向上进行试验。对余下的5份试样以该表面向下重复试验。

7.4 试验期间的观测

7.4.1 对按照7.3段试验的各个试样,记录其试验前后的质量,以克计,并在试验期间包括插入设备期间,对与试样表现有关的任何观测加以记录。

7.4.2 记录所发生的任何持续火焰并记录此等火焰的延续时间,以秒计。

注: 一些试样仅呈现一个稳定的蓝色发光气体区;这不得被视为火焰,而须在试验报告中“试验期间的观测”之下加以记录。

7.4.3 对热电偶测出的下列温度进行记录,以摄氏度℃计:

.1 炉初始温度 Ti (炉), 为7.2.4段所定义的稳定期最后10分钟的平均温度;

.2 炉最高温度 Tm(炉) 及试样表面最高温度 Tm(表面), 为整个试验期间任何地方的最高温度离散值;及

.3 炉最终温度 Tf(炉) 及试样表面最终温度 Tf(表面), 为7.3.8段所定义的试验期最后1分钟的平均温度。

8 结果的表达

8.1 计算平均值

8.1.1 对于均质产品,对5份试样计算8.2 (质量损失)至8.5段(平均温度上升)的平均值。

8.1.2 对于非均质产品,对同一取向的每一套5份试样计算8.2 (质量损失)至8.5段(平均温度上升)的平均值。各取向的结果须分别提出,并不得组合。分类须以最为困难的取向为依据,各套5份试样的全部平均值均须满足第1部分第3段中的要求。

8.2 质量损失

8.2.1 对5份试样的每一份按照百分比计算并记录按照第7.4.1段中的规定测定的质量损失,以试样的初始质量的百分比表示。

8.2.2 按照百分比计算质量损失平均值,为5份试样的质量损失平均值。

8.3 火焰

8.3.1 对5份试样的每一份计算并记录按照第7.4.2段中的规定测定持续火焰的总计延续时间,以秒计。

8.3.2 计算持续火焰的平均延续时间,为5份试样持续火焰总计延续时间的平均值。

8.4 温度上升

对5份试样的每一份计算和记录按照第7.4.3段的规定由热电偶记录的的下列温度上升,以oC 度计:

.1 炉温度上升: Tr(炉) = Tm(炉) - Tf (炉) ; 及

.2 试样表面温度上升: Tr(表面) = Tm(表面) - Tf (表面)。

8.5 平均温度上升

从8.4段获得的数值中计算平均炉温度上升 Tave r(炉) 和平均试样表面温度上升Tave r(表面)。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试验确定的数据须做出明确区分:

.1 表明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1部分进行(另见第.2小段);

.2 对试验方法的任何偏离;

.3 试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4 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生产者/供应者名称和地址(如已知);

.7 所试验产品的名称和(或)识别;

.8 相关时,取样程序描述;

.9 所试验产品描述,包括密度、每一单位面积的质量和厚度、以及产品构造、水分和有机成分的细节;

.10 试样描述,包括尺寸、取向和构造;

.11 样品抵达日期;

.12 试样调理细节;

.13 试验日期;

.14 按照第8段表达的试验结果;

.15 试验期间所作的观测;

.16 材料归类;及

.17 下列声明:

"试验结果与一种产品的试验试样在试验的特殊条件下的表现相关;试验结果并非拟为评定该产品使用中潜在失火风险的唯一标准"。

第 2部分 ? 烟及毒性试验

1 适用

如要求一种材料在温度升高时不能产生过量的烟和有毒产物或不得导致中毒危险,该材料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2 消防试验程序

2.1 总则

发烟试验须按照附录1进行,气体测量方法须符合本部分附录2,及本规则本部分中规定的补充试验程序。为按照本部分进行试验,必要时,为进行有毒气体测量,须对ISO5659-2标准的安排和程序做出调整。

2.2 试验试样

试验试样的制备须符合本规则第5部分附录4中概述的做法。如产品有两面且任何一面在使用中均有可能暴露于失火条件之下,则两面均须得到评估。

2.3 试验结果

2.3.1 按照本部分附录1第9段进行的每一试验须获取烟最大比光密度 (Ds max)。

2.3.2 在进行毒性测量时,须在每一试验条件下的第2和第3试样试验期间,在达到烟最大比光密度时,从试验仓的几何中心做烟气取样。各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以试验仓容积的百万分之几确定。

2.4 分类标准

2.4.1 烟

对于附录1第8.8.1段中的每一试验条件下的三次试验,须计算出烟最大比光密度(Ds max)的平均值(Dm):

.1 对于用作隔舱壁、衬板或天花板的材料,任何试验条件下的平均值Dm均不得超过200;

.2 对于用作甲板基层敷料的材料,任何试验条件下的平均值 Dm 均不得超过400;

.3 对于用作地板敷料的材料,任何试验条件下的平均值Dm 均不得超过500;

.4 对于塑料管,任何试验条件下的平均值 Dm 均不得超过400。

2.4.2 毒性

在附录1第8.8.1段中的每一试验条件下测量出的气体浓度最大值的平均值不得超过下列限度:

CO 1,450 ppm HBr 600 ppm

HC/ 600 ppm HCN 140 ppm

HF 600 ppm SO2 120 ppm (地板覆盖物200 ppm)

NOx 350 ppm

3 补充要求

本附件第5部分亦适用于油漆、地板敷料、甲板基层敷料、清漆和用在室内暴露表面上的其它最后涂层。

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试验确定的数据须做出明确区分。

.1 表明试验系按照《2010年消防试验程序规则》第2部分进行(另见第.2小段);

.2 对试验方法的任何偏离;

.3 试验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4 报告日期和识别编号;

.5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6 生产者/供应者名称和地址(如已知);

.7 材料种类,即表面最后涂层、地板覆盖物、甲板基层敷料、管道,等;

.8 所试验产品名称和(或)识别;

.9 取样程序描述, 如相关;

.10 所试验产品描述,包括密度和(或)每一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和尺寸、颜色、任何涂层的数量和道数、以及产品构造细节;

.11 试样描述,包括密度和(或)每一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和尺寸、颜色、任何涂层的数量和道数、所试验的取向和试验的面、和构造;

.12 样品抵达日期;

.13 试样调理细节;

.14 试验日期;

.15 试验条件(见附录1,第8.8段);

.16 试验结果:

.1 烟试验:

.1 每一试验的Ds max(附录1第9段);及

.2 每一试验条件下的Dm(上述第2.4.1段);及

.2 毒性试验,附录2第10段中所列的数值;

.17 试验期间所作的观测;及

.18 材料归类。

5 参照文件*

ISO 5659-2, 塑料  发烟, 第 2部分: 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词汇。

ISO 19702, 火释放物毒性试验  使用傅氏转换红外线光谱气体分析进行火释放物中的气体和蒸气分析指南。

附录1

发烟消防试验程序

参照文件:ISO 5659-2 塑料  发烟  第 2部分: 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避免对试验操作者造成危险

提请所有消防试验有关人员注意,试样燃烧时会释放出有害气体,为保护健康要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在对烟室进行清洁作业时,须小心不要吸入烟气或与烟沉积物发生皮肤接触。

要注意热辐射锥、及使用主电压电源会产生的危险。ISO5659-2标准第7.2.1.1段中规定的安全防爆板对于保护操作员防范压力突增导致爆炸的风险至关重要。

1 范围

1.1 本附录规定了对厚度不超过25mm的基本平整的材料、复合物或组件的试样的暴露表面,水平取向放置在封闭柜中,使用或不使用引燃火焰,在指定热辐射水平下发烟的一种测量方法。此试验方法适用于所有塑料,并亦可用于对其他材料的评定(例如,橡胶、纺织物罩面、油漆表面、木材和其他材料)。

1.2 通过此方法确定的光密度值仅限于所测试形状和厚度的试样或组件材料,不可视为固有的、基本性质。

1.3 此试验拟主要用于建筑、火车、船舶等的研发和消防安全工程,而不作为建筑规则或其他目的的等级评定依据。对于预测材料在其他暴露条件下暴露于热和火焰之下时会发烟的密度不提供任何依据,与通过其他试验方法得出的测量结果也没有大体上确立对应关系。此试验程序未包括刺激物对眼的影响,此事实在应用试验结果时亦须得到考虑。

1.4 要加以强调的是,材料的发烟根据试样所接触的辐射水平会有不同。在应用此方法的试验结果时,须牢记该结果以暴露于特定的25 kW/m2 和 50 kW/m2辐射水平为基础。

2 参照规范

下列规范性文件所含规定构成本附录规定:

.1 ISO 291, 塑料 ? 调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

.2 ISO 5659-2, 塑料  发烟, 第 2部分: 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及

.3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词汇。

3 术语与定义

就本附录而言,ISO 13943标准中给出的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

3.1 组件 系指材料和(或)复合物的构成,例如夹芯板。可包含空气间隙。

3.2 复合物 系指通常在建筑中被认作分离实体的材料组合,例如涂有涂层或贴附薄片的材料。

3.3 基本平整表面 系指平面偏离不超过 ± 1 mm的表面。

3.4 暴露表面 系指暴露于试验加热条件下的表面。

3.5 膨胀材料 系指在试验中暴露于热源之下,锥加热器距试样25mm时,产生碳质膨胀结构大于10mm的尺度不稳定材料。

3.6 辐照度(对表面上的某一点) 系指表面极微小单元、包含该单元面积所划分的点上传入的辐射通量。

3.7 材料 系指一种基本的单一物质或均一分布的混合物,例如,金属、石头、木材、混凝土、矿物纤维、聚合物。

3.8 质量光密度 (MOD) 系指对烟的不透光程度就实验条件下物质质量损失而言的一种测量。

3.9 烟光密度 (D) 系指对烟的不透光程度的一种测量;光相对传播的负常用对数。

3.10 产品 系指需要其信息的材料、复合物或组件。

3.11 比光密度 (Ds) 系指光密度乘以通过将试验仓的容积除以试样暴露面积与光束路径长度的乘积而计算出的因数 (见第9.1.1段) 。

3.12 试样 系指待与任何基底或处理一同进行试验的、有代表性的一块产品。可包含空气间隙。

4 试样的构造与制备

4.1 试样数量

4.1.1 如要按全部三种实验条件进行试验,试验样品须由至少九份试样构成:六份试样须在 25 kW/m2之下进行试验 (三份试样有引燃火焰,三份试样无引燃火焰) 及三份试样须在 50 kW/m2之下进行无引燃火焰试验。

4.1.2 额外数量的第4.1.1段中规定的试样须按照第2部分第2.2段中的要求,用于对每一面的试验。

4.1.3 如第8.8.2段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另外九份试样(即每一试验模式三份试样)须留作后备。

4.1.4 对于膨胀材料,需要使用锥加热器距试样50mm进行预试验。因此至少需要另外两份试样。

4.2 试样尺寸

4.2.1 试样须为方形,各边长为 75 ± 1 mm。

4.2.2 标定厚度25mm或以下的材料须以其全厚度进行评定。对于比较试验,材料须以1 ± 0.1 mm的厚度进行评定。所有材料在仓中燃烧时要消耗氧气,某些材料的发烟(尤其是燃烧迅速或厚的试样)受仓中氧气浓度下降的影响。材料须尽可能按其最终使用厚度进行试验。

4.2.3 厚度大于25 mm 的材料须加以切割使试样的厚度在24mm和25mm之间,切割方式要使原(未切割)面能够得到评定。

4.2.4 由核心材料和不同面料构成的、厚度大于25mm的多层材料试样,须按照第4.2.3段中的规定加以制备 (另见第4.3.2段) 。

4.3 试样制备

4.3.1 试样对材料须具代表性并须按照第4.3.2及4.3.3段中规定的程序制备。试样须从材料同一取样区域切下、锯下、模制或冲下,并须保持其厚度和,需要时,其质量的记录。

4.3.2 如使用厚度和构造相同的平面部位替代弯曲、铸型或特别部位进行试验,须在试验报告中阐明。试样的任何基底或核心材料须与实际使用中的相同。

4.3.3 当涂层材料,包括油漆和粘合剂要按照实际应用与基底或核心一同试验时,试样须遵照一般做法进行制备,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涂层的涂装方法、涂层的道数和基底的类型须包括在试验报告中。

4.4 包裹试样

4.4.1 所有试样均须对其反面、沿其边缘并对正表面的外缘用单层铝箔(约0.04mm厚)以无光面接触试样加以覆盖,仅留出65 mm x 65 mm的中心暴露试样区。须小心不要刺破铝箔或在包裹作业中造成不必要的皱纹。铝箔的折叠方式应尽力减少试样夹底部任何熔化材料的流失。在将试样装在试样夹上后,沿着前沿的任何多余铝膜在适当时须加以修剪。

4.4.2.1 包裹好的厚度不超过12.5mm的试样须以烘干密度为950 ± 100 kg/m3及标定厚度为12.5 mm的不燃隔热板和在不燃板之下的一层低密度(标定密度65 kg/m3)耐熔纤维垫为后衬。

4.4.2.2 包裹好的厚度大于12.5mm但小于25mm的试样须以一层低密度(标定密度 65 kg/m3)耐熔纤维垫为后衬。

4.4.2.3 包裹好的厚度为25mm的试样须在没有任何后衬板或耐熔纤维垫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4.4.3 对于弹性材料,各个包裹于铝箔内的试样在试样夹中的安装须使其暴露表面与试样夹开口的内表面齐平。暴露表面不平整的材料不得突出于试样夹开口平面之外。

4.4.4 当非渗透性试样,如热塑薄膜,因薄膜与后衬间困有气体而在试验期间发生鼓胀时,须通过在薄膜中部间隔20mm 做两个长度为20mm的平行切口作为排气口而使试样保持基本平坦。

4.5 调理

4.5.1 为试验制备试样之前,试样须在温度 23 ± 2 ℃和相对湿度50 ± 5%之下调理至恒定质量。当间隔24小时进行的两次相连称重区别不大于试样质量的0.1% 或0.1克时(以大者为准),须视为业已达到恒定质量。

4.5.2 试样在调理室中须以支架支撑令空气接触到所有表面。

注 1: 为有助于加速调理过程,在调理室中可使用强制通风。

注 2: 通过此方法获得的结果对试样调理的微小不同敏感。因此确保认真遵循第4.5段中的要求至关重要。

5 仪器和辅助设备

仪器和辅助设备须符合ISO 5659-2标准, 塑料  发烟  第 2部分: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6 实验环境

6.1 对实验仪器须给予直射阳光或任何强光源防护,以排除假性光读数的可能性。

6.2 须作出充分安排,从操作区域排除有潜在危害和令人不快的烟和气体,并须采取其他适当防范措施防止操作员接触到烟和其他气体,尤其是在从实验仓中取出试样期间或清洁仪器时。

7 校准程序

进行试验仪器校准须遵循ISO 5659-2标准, 塑料  发烟  第 2部分: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8 试验程序

8.1 准备试验仓

8.1.1 按照ISO 5659-2标准第9条的要求准备试验仓,将锥形加热器调定为 25 kW/m2 或 50 kW/m2。对于膨胀材料,锥形加热器和试样之间的距离须为50mm,引燃燃烧器须位于锥形加热器下沿之下15mm处。

8.1.2 一旦一次试验完成,关闭仓门,打开排气和进气口,用空气清扫试验仓直至完全无烟。检查仓室内部,必要时清洁仓壁和支撑框架(见ISO 5659-2标准第9.9段)。在每次试验前,清洁仓内的光学窗口。如使用 25 kW/m2 的辐射锥,让仪器稳定至仓壁温度达40 ± 5℃度的范围之内,或如使用50 kW/m2 的辐射锥,则至55 ± 5℃ 度的范围之内。关闭进气阀门。

8.1.3 对于膨胀材料试验,仓壁温度,如果使用25 kW/m2 的辐射锥,须在50 ± 10℃ 度的范围之内或如使用50 kW/m2 的辐射锥,在60 ±10℃ 度的范围之内。

注: 如温度过高,可以使用排风扇吸入实验室中的冷空气。

8.2 使用引燃火焰的试验

对于使用引燃火焰的试验,将燃烧器置于正确位置,打开瓦斯和空气供应并点燃燃烧器,检查流率及,如需要,调整流率以确保火焰符合ISO 5659-2标准第7.3.6段中的规定。

8.3 光度测定系统的准备

置零,之后打开光闸确定100%透射读数。关闭光闸进行核查,并在必要时使用最敏感的(0.1%)的量程重新置零。再次核查100%的设定。重复此作业顺序直至放大器和记录器在光闸打开和关闭时,得出准确的零和100%的读数。

8.4 装入试样

8.4.1 装置按照第4.3和4.4段制备的包裹好的试样,将试样夹和试样置于辐射锥下的支撑框架上。除去锥下的辐射屏蔽并同时打开记录系统并关闭进气口。试验仓门和进气口须在试验开始后立即关闭。

8.4.2 如初步试验表明引燃火焰在取出屏蔽之前熄灭,立即重新点燃引火燃烧器并同时释放屏蔽。

8.5 记录光度透射

8.5.1 从试验一开始(即,当辐射屏蔽移除后)连续记录光度透射百分比和时间。需要时,将光电探测放大器转换到下一十进位级,以避免读数小于全偏转的10%。8.5.2 如果光度透射降至0.01%之下,遮住仓门上的观察窗并从光通路上撤除扩大量程过滤器。

8.6 观测

8.6.1 注意试样的任何特别燃烧特点,例如层离、膨胀、收缩、熔化和坍塌,并从试验开始注意特别状况何时发生,包括点燃时间和火焰延续时间。另外注意发烟特性,例如沉降颗粒物质的颜色和性质。

注 1: 某些材料的发烟,随燃烧发生于有火焰状态或无火焰状态而有很大不同(见ISO 5659-2标准)。因此,在试验期间尽可能多地记录燃烧状态信息很重要,

注 2: 有涂层和贴面的材料,包括层压片板、瓦、织物和其他用粘合剂固定在基底上的材料,和不附在基底上的复合材料,会由于其层离、开裂、脱皮或其他类型的分离而影响其发烟。

8.6.2 如果引燃火焰在试验期间被气体排出物扑灭并在10秒内未能重新点燃,则须立即关闭点火燃烧器的瓦斯供应(见ISO 5659-2标准第7.3.6段)。

8.6.3 如未经切出开口的薄型试样发生鼓胀(见上述第4.4.4段),须忽略该试样的结果,并对另经切出开口的试样进行试验。

8.7 结束试验

8.7.1 第8.8.1段中各个试验条件下的初试须进行20分钟,以核实可能存在的第二最小透射值。若在初试中,最小透射值发生于第一个10分钟之内,则之后的该试验条件下的试验可进行10分钟。否则,试验须延续20分钟。

8.7.2 如使用了引燃火焰,熄灭燃烧器。

注: 熄灭燃烧器是为了避免空气和所出现的燃烧产物发生混合并引起爆炸的可能性。

8.7.3 移动锥下的辐射屏蔽。

8.7.4 开启排风扇,并在水柱压力计表明有小小负压时打开进气口并继续排风直至选定在适当档位时,记录到最大光度透射值,并将其记录为“清澈光束”Tc,以用于对光窗上沉淀物的校正。

8.8 重复试验

8.8.1 在下列每一个条件下,须对三份试样进行试验:

.1 辐照度为 25 kW/m2 ,有引燃火焰;

.2 辐照度为 25 kW/m2 ,无引燃火焰; 及

.3 辐照度为 50 kW/m2 ,无引燃火焰。

8.8.2 对每一份试样确定其光度透射的百分比值,并据此计算第9.1段中给出的适当比光密度。如果任何一份试样的Ds max 值,与该试样所属的一批三份试样的平均值相差超过50%,且无明显原因,则在同样模式下用同一取样的另一批三份试样进行试验并记录所获得的所有六个结果的平均值。

注: 即便在同样试验条件下, 一份试样会有火焰燃烧而另一份试样会无火焰燃烧。这会是一个明显原因。

9 结果的表达

9.1 比光密度Ds

9.1.1 对于每一份试样,制出一份相对于时间的光度透射图并确定最小透射Tmin。通过使用下列方程式对两个有效数字进行计算,将最小透射 Tmin 换算成最大比光密度Ds max :

Ds max = 132 log10 (100/Tmin)

式中:

132 源自试验仓V/AL 的因数,

V 是仓的容积,

A 是试样的暴露面积,

L 是光路的长度。

注: 此方程式中所用的透射是所测量的透射。对于头四个十进位级,这是系统记录的数值。对于最后两个十进位级(当扩大量程过滤器从光路上除去后),透射须相对于 0.01%或0.001%的实际测量范围计算。例如,如果测量范围定在1%且已除去扩大量程过滤器,则实际测量范围为0.01%。 如果所显示的透射值是0.523,则实际测量的透射为0.00523%。

9.1.2 如果需要,对每一个按照第9.1.1段确定的Ds max 值加上修正因数Cf,这有赖于扩大量程过滤器的使用。Cf 的值是:

.1 零:

.1 如果记录该透射时光路上有过滤器(T ≥ 0.01%); 或

.2 如果光度测定系统没有配备可移除的过滤器;或

.3 如果发现 ND-2 过滤器属于正确的光密度2;及

.2 如果在测定时过滤器已从光路上移除 (T < 0.01%),按照ISO 5659-2标准第9.5中描述的程序加以确定。

9.2 清澈光束修正因数Dc

对每份试样,记录“清澈光束”读数值Tc (见第8.7.4段)以确定修正因数Dc。如第9.1.1段对 Ds max 那样计算 Dc。 如果Dc 小于Ds max 的5%,不要记录修正因数Dc 。

10 其他参照

"热通量计的校准", "单室试验中测量的烟比光密度的可变性" 和 "质光密度 (MOD) 的测定" 应参照ISO 5659-2标准的A、B和C附件。

附录2

有毒气体产生消防试验程序

1 范围

1.1 本附录规定了采用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对累积烟/消防试验中产生的气体进行测量的方法。对气体取样系统和气体测量条件给予了特别注意。

1.2 应当指出,除气体外,火还有其他释出物,如颗粒、烟或蒸气,这都可能是有毒的并且某些气体例如卤化氢可被水分滞留在取样管路之中或被滞留在仅为去除烟气颗粒而设计的过滤器之中 。

1.3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气体测量须在获得最大烟密度时进行。该时机通过按照附录1进行的烟密度测量试验确定。

2 参照规范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所含规定构成本附录规定:

ISO 5659-2, 塑料  发烟  第 2部分:单室试验确定光密度。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词汇。

ISO 19702, 火释出物毒性试验  使用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分析火释出物的中气体和蒸气。

3 术语和定义

就本文件而言,ISO 13943 和 ISO 19702标准中给出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1 最大烟密度取样时间 (DmST) 系指以秒表达的、用于毒性试验中与按照第2部分第2.4.1段达到最大比光密度的时间相应的取样时间。

3.2 取样反应期 (SRP) 系指在取样期间完全装填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气室所需要的时间,包括释出物流从烟室转移至该气室的时间。

4 原理

火释出物从烟试验的累积烟室中,在一个称为Dm取样时间 (DmST) 的单一时间点取样,该时间点由附录1中的首次烟密度试验确定。这一时间代表着烟密度在标准20分钟试验中达到最高水平的时间。气体取样须为:样品对烟室中的气体、火释出物、在质和量上具代表性,及气体取样系统(过滤器、探头、管、筒和泵)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建议尽力减少火释出物通过气体取样系统的时间和距离。在气体取样系统之内须安装火释出物过滤系统,以防止烟颗粒进入气体分析器。须使用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对所取样的气体进行分析。

5 气体取样系统

气体取样系统应由探头、经加热的气体取样管路、过滤器、阀门和取样泵构成。

6 气体分析技术

须使用ISO 19702 标准中规定的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系统。

7 校准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系统须按照ISO 19702标准针对拟测量的气体进行校准。

8 试验程序

8.1 各次试验前的操作

8.1.1 检查试验仓内壁状况,最后清洁内壁,清除所有脏污层和颗粒。对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取样内部探头的表面须做同样处理。

8.1.2 对探头的进气口须进行清洁。

8.1.3 在试验之前,将过滤器、取样管路和阀门及气室在150℃至180℃度保持至少10分钟。

8.1.4 分光计波长分辨率须为 4 cm-1 或更佳。将中-红外全光谱收集区设定在650 cm-1至 4,500 cm-1之间。

8.1.5 关闭仓门,并将仓中的空气引入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的气室。等待1分钟并记录本底光谱。

8.1.6 转动取样阀门,将大气空气引入气室。

注: 建议在一天中开始任何烟试验之前,进行一次虚拟气体测量,对烟试验仓中的环境空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取样和分析,并确保未探测到任何瓦斯气体。还建议每当获得有疑问的气体测量结果时,均进行一次虚拟气体测量。还建议在使用挥发性溶剂清洁烟仓之后,进行一次这样的检查测量。

8.2 试验期间的操作

8.2.1 在进行附录1规定的烟密度试验期间,取样须首先从转动取样阀门将试验仓中的气体,在DmST ? (SRP x 0.5) (s)时引入取样管路开始。

8.2.2 等待至少与取样反应期SRP相等的一段时间后收集光谱,停止从该仓中取样并将取样阀门转至引入大气空气一侧。

8.2.3 继续进行烟密度试验直至20分钟期限期满。为对实验的结束加以核实,确定烟密度高峰业已发生。

8.2.4 试验结束时,遵循附录1中规定的试验结束程序。

8.2.5 若烟仓压力因任何试样燃烧现象而降至ISO 5659-2标准中规定的允许最低压力之下,该仓的气体进口阀门将按照ISO 5659-2标准自动开启。如发生这种情况,须做出报告。

8.2.6 若烟仓压力因任何试样燃烧现象而超出ISO 5659-2标准中规定的允许最高压力,该仓的气体释放阀门将按照ISO 5659-2标准自动开启。如发生这种情况,须做出报告。

8.3 重复试验

如果按照附录1第8.8.2段,在附录1第8.8.1段中规定的任何试验条件下重复进行另一批3次烟测量试验,则须对按照本附录对第二批试验的第2和第3次试验进行气体测量,试验结果须按照第10段做出报告。

9 气体分析

9.1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分析

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气体分析须按照 ISO 19702标准进行。

9.2 计算酸性气体浓度的修正

9.2.1 须对取样管路中使用的过滤材料进行分析,并获取滞留于过滤材料中的酸性气体的总值 (Qa (g)) 。

9.2.2 须根据在气体取样期间通过过滤器的气体总体积计算相对浓度:

Vs = Sfl x St

式中:

Sfl 是气体取样流率 (l/s),

St 是气体取样时间 (s)。

9.2.3 气体相对体积 (Va (l)) 须按照下式计算:

Va = (Qa/PMa) x Vm

式中:

Vm 是标准情况下的摩尔体积,

PMa 是气体的摩尔质量。

9.2.4 对酸性气体的浓度修正 (Cca (ppm)) 须按照下式获得:

Cca = Va/Vs x 106

10 试验结果

下列试验结果须包括在试样报告之中:

.1 对于每一次试验:

.1 由傅氏转换红外光谱计对列于本部分第2.4.2段中的每一种气体所测量出的最大气体浓度 C (ppm) ;

.2 气体浓度修正 (Cca), 如适用;

.3 经修正的最大气体浓度 (C + Cca), 如适用;及

.4 最大烟取样时间DmST 和取样反应期 SRP;

.2 对于每一种试验条件(见附录1第8.8.1段),每一种试验条件下所测量的并,适用时,经修正的气体浓度最大值的平均值;及

.3 关于试验仪器的数据:

.1 气室的内部容积;

.2 气体取样管路的内容积和长度;及

.3 气体取样泵的能力。

第3部分 ? "A"、 "B" 和 "F"级分隔试验

1 适用

产品(如甲板、隔舱壁、门、天花板、衬板、窗、挡火闸、管道贯穿件和管道穿越件)如要求为"A"、 "B" 或 "F"级分隔 ,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2 消防试验程序

产品须按照本部分附录1和附录2中规定的消防试验程序加以试验和评定。附录2中含有对窗、挡火闸和管道及导管贯穿件的试验程序。

3 性能标准

3.1 隔热

3.1.1 "A" 级分隔,包括 "A" 级门

在各个等级的下列时限内,按照附录1第8.4.1段确定的非暴露面平均温度上升不得超过140oC度,非暴露面的任何单独热电偶所记录的温度上升不得超过l80oC度:

"A-60"级 60 分钟

"A-30"级 30分钟

"A-15"级 15分钟

"A-0"级 0分钟

3.1.2 "B" 和 "F" 级分隔, 包括 "B"和 "F"级门

在各个等级的下列时限内,按照附录1第8.4.1段确定的非暴露面平均温度上升不得超过140oC度,非暴露面的任何单独热电偶所记录的温度上升不得超过225oC度:

"B-15"级 15分钟

"B-0" 级 0分钟

"F-15"级 15分钟

"F-0" 级 0分钟

3.2 完整性

所有“A”、“B”和“F”级分隔,包括“A”、“B”和“F”级门,在有关各等级的最低试验时限内(见附录1第8.5段),须满足下列要求:

.1 火焰:非暴露面不得有火焰;

.2 棉-毛垫:棉-毛垫在按照附录1第8.4.3段应用时,或用于帮助评定火焰时(见附录1第8.4.2段)不得燃着,即,有焰或无焰燃烧;及

.3 隙规:隙规须不可能以附录1第8.4.4段所述的方式进入试样的任何开口。

“A”、“B”和“F”级门,在所规定的试验时限期间或之后,不要求能够开启或关闭。

3.3 构芯温度

对于铝合金承重分隔,附录1第7.7段所述热电偶所获得的构芯平均温度上升,在相关等级的最低试验时限内(见附录1第8.5段)的任何时刻,不得超过其初始温度以上200oC。如构芯为除钢或铝合金之外的其他材料,主管机关须确定试验时限内不得超过的温度上升。

3.4 "B" 级连续天花板和衬板

天花板或衬板如要求为“B”级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则可按照本部分附录4进行试验和评定。

3.5 补充要求

3.5.1 "A" 和 "B" 级构造的试样须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允许下列例外:

.1 制造试样中所使用的粘合剂和防潮层不要求为不燃;但是,须具有低播焰特性;

.2 用于贯穿系统中的密封材料;

.3 气密、水密和气候密门的密封;

.4 窗的密封:及

.5 玻璃窗系统中的填充材料。

贯穿系统试验中使用的粘合剂和密封材料须在实际结构中使用。第3.5.1.3 至 3.5.1.5段中所述材料可以安装在试样构造之中。此种包含须在试验报告中阐明。不得使用未经按照本规则试验和(或)未经主管机关接受的任何其它材料取代试验中所用材料。

3.5.2 透过窗的热辐射

3.5.2.1 如主管机关要求限制透过窗的热辐射,可按照本部分附录3对窗的组件进行试验和评定。

3.5.2.2 在产品相关隔热时限之后,非暴露面上不需要使用棉-毛垫。

4 其他参照

4.1 用于“A”和“B”级分隔中的材料,其不燃性须按照第1部分进行核实。

4.2 如允许“A”和“B”级分隔中装设可燃贴面,则如有要求,此等贴面的低播焰性须按照第5部分进行核实。

4.3 如隔热装设在甲板之下对铝甲板进行了试验,则该结果将适用于顶面光裸的甲板。除非为核实铝的温度未超过200℃度,在包括甲板覆盖物或隔热之下进行了试验,否则铝甲板不得在顶面上装设覆盖物和隔热。

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括附录1第9段中所含信息。

6 参照文件

ISO 834-1  耐火试验 ? 建筑构造部分  第 1部分: 一般规定。

附录1

"A"、 "B" 和 "F"级分隔耐火试验

1 总则

1.1 对构造的认可将仅限于其被试验的朝向,因此舱壁,衬板和门须垂直安装进行试验,而甲板和天花板须水平安装进行试验。甲板仅需在底面暴露在加热状态下进行试验,“B”级和“F”级天花板和衬板只要求对带有天花板或衬板的一面进行试验。

1.2 对于“通用”“A”级舱壁和门, 即在构芯两侧均使用隔热材料者,及对于“B”级舱壁和门, 其认可通常需要分别使用两个样品对每一侧分别进行试验,除非主管机关认为只对性能较差的一侧进行单一试验即为适当。

1.3 在试验“通用”“A”级舱壁时, 可仅根据单一试验给予认可,但对该舱壁的试验应以最严格的方式进行,即隔热物在非暴露面、加强筋也在该侧。

1.4 在试验“有限使用”的“A”级舱壁时, 即火灾危害被证明仅在隔热一侧时,舱壁可在隔热物在暴露面、加强筋也在该侧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1.5 在寻求认可 “双面使用”隔热物的“A” 级舱壁,即在构芯两侧使用厚度相等的隔热物时,须在加强筋在舱壁的非暴露侧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否则须对暴露面上隔热物最薄的一侧进行试验。

1.6 加强筋上的隔热物,其厚度无需与钢板上的相同。

1.7 如果“A”级分隔的隔热系由表层保护提供,即由“B”级天花板为钢质构芯提供或由“B”级衬板为钢质构芯提供,则,表层,即天花板或衬板,与构芯之间的距离必须是所寻求认可的最小值。对于“A”级舱壁, 该分隔要求既从构芯一侧又从“B”级衬板一侧进行测试。 可构成此种甲板或舱壁构造组成部分的天花板和衬板,须至少满足“B-O”级要求。

1.8 当“A”级分隔的隔热系由表层保护提供时,构芯的加强筋须位于构芯钢板和表层保护之间的空腔中。对于“A”级舱壁,主管机关可接受或要求加强筋装于构芯钢板的另一侧,以使表层保护和构芯之间的距离减至最小。

1.9 第2 段中给出的试样构芯尺寸拟用于钢质或铝合金加强平板构芯。如非钢质或非铝合金材料对船上所用结构更具代表性,主管机关可要求对此类材料的构芯试样进行试验。

1.10 由适当船材尺度的无隔热钢质舱壁或甲板构成、且无开口的“A”级分隔, 可被视为满足A-O 级分隔要求,即满足烟火通过要求,而毋需试验。对所有其他分隔,包括铝质构芯的A-O 级分隔在内,均要求进行试验。

1.11 与“A” 级分隔共用的隔热材料,其试验结果可适用于比所试验的结构具有更重船材尺度的结构,只要该结构的朝向相同,即舱壁试验的结果不得适用于甲板,反之亦然。

1.12 待测试的结构须尽可能地对船上采用的结构,包括其材料和组装方法,具有代表性。

1.13 本附录中建议的试样设计,被视为反映了最劣情况,以便对最后应用分级提供最大帮助。然而,主管机关可接受或要求提供认可所需补充信息的特殊试验安排,尤其是对不使用水平和垂直分隔传统构件的结构类型,例如,船舱可能是在舱壁、甲板和天花板之间为连续性连接的模块式构造。

1.14 拟在非钢质材料制造的防火分隔上安装的门、窗和其他分隔贯穿件须与在使用此种材料制造的分隔上所试验的原型相当,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所认可的结构,无论其分隔制造如何,均不会削弱分隔的耐火性。

1.15 结构须在未上油漆或未加其他附着饰面材料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但如果材料仅附着饰面材料而生产,当主管机关同意时,可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试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试验中饰面材料对结构的性能具有不利影响,可要求此类结构带着饰面材料进行试验。

1.16 "B"级结构须不加饰面进行试验。对于不可行的结构,其饰面可包括在“B”级试样内,并须包括在该结构的不燃性试验之内。

2 试样的性质

2.1 "A" 级舱壁

2.1.1 尺寸

2.1.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顶部,底部和垂直边缘的周长细节,为2,440毫米宽和2,500毫米高。当实际应用中的最大总体高度小于以上所述时,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高度。

2.1.1.2 舱壁板最小高度须为成品板的标准高度,尺寸为2,400mm。

2.1.1.3 构芯的总体尺寸,无论是宽度还是高度,均须比试样的总体尺寸小20毫米,构芯的其他尺寸须如下:

- 板厚: 钢 4.5±0.5 毫米

铝 6.0±0.5 毫米

- 以600毫米为间隔的加强筋: 钢 (65±5)×(65±5)×(6±1) 毫米

铝 (100±5)×(75±5)×(9±1) 毫米

2.1.1.4 构芯的宽度可大于所规定的尺寸,但条件是所增加的宽度以600毫米的增量递升以保持加强件的中心及加强件和周边细节的关系。

2.1.1.5 板上的任何连接均须至少从一面完全焊接。

2.1.1.6 建议尺寸的钢质构芯结构载于图1; 图中所示板的厚度和加强筋的尺寸为标定尺寸。不管构芯的尺寸和制造的材料如何,其周边细节须如图3所示。

2.1.2 设计

2.1.2.1 如隔热由面板(例如“B”级衬板)提供,则试样须为:至少一个完整宽度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之上。

2.1.2.2 板材隔热系统的总尺寸,包括所有各边的周边细节在内,须在各个方向上均比构芯的相应尺寸大20毫米。

2.1.2.3 如果隔热系统是装有电气装置(如照明装置和(或)通风装置)的衬板,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衬板本身的试样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衬板性能的影响。

2.1.2.4 如隔热由毡毯构成,毡毯的安排须包括不少于两个横向接缝。接缝的位置距舱壁边缘须不小于600毫米。

2.1.3 说明

2.1.3.1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板材和加强筋所用隔热物的尺寸和厚度详情、固定隔热系统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1.3.2 如隔热由板材提供,生产者须提供第2.4.3(舱壁)、2.7.3(衬板)、或2.8.3(天花板)段所要求的信息。须阐明钢质舱壁/甲板和隔热表层之间的距离。

图1 ? “A”级钢质构芯舱壁和”B”级衬板

2.2 "A" 级甲板

2.2.1 尺寸

2.2.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各边缘的周长细节,为2440毫米宽和3040毫米长。

2.2.1.2 构芯的总体尺寸,在宽度和长度上,均须比试样的总体尺寸小20毫米,构芯的其他尺寸须如下:

- 板厚: 钢 4.5±0.5 毫米

铝 6.0±0.5 毫米

- 以600毫米为间隔的加强筋: 钢 (100±5)×(70±5)×(8±1)毫米

铝 (150±5)×(100±5)×(9±1)毫米

2.2.1.3 构芯宽度可大于所规定的尺寸,但条件是所增加的宽度以600毫米的增量递升以保持加强件的中心及加强件和周边细节的关系。

2.2.1.4 板上的任何连接均须至少从一面完全焊接。

2.2.1.5 建议尺寸的钢质构芯结构示于图2之中; 图中所示板的厚度和加强筋的尺寸为标定尺寸。不论构芯的尺寸和制造的材料如何,其周边细节须如图3所示。

2.2.2 设计

2.2.2.1 如隔热由板材(例如“B”级衬板)提供,则试样须设计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板及,这个或这些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均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板隔热系统的总体尺寸,包括各边缘的周边细节,须在各个方向上比与构芯的相应尺寸大20毫米。

2.2.2.2 如天花板包括面板,试样须包括横向和纵向板间连接的取样。如试样拟模拟面板最大长度大于试样长度的天花板,则连接处须位于距试样某一个短的边缘约600毫米处。

2.2.2.3 如隔热系统是装设有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的天花板,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天花板本身的试样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这些装置对天花板性能的影响。

2.2.2.4 如隔热由毡毯构成,毡毯的安排须包括不少于两个横向接缝。接缝的位置距甲板边缘不得小于600毫米。

2.2.3 说明

2.2.3.1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板材和加强筋所用隔热物的尺寸和厚度详情、固定隔热系统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2.3.2 如隔热由板材提供,生产者须提供第2.8.3(天花板)段所要求的信息。须阐明钢质甲板和隔热表层之间的距离。

2.3 "A" 级门

2.3.1 尺寸

试样须包含寻求认可的门扇(就宽度和高度而言)的最大尺寸。门的可测试最大尺寸将由保持某些构芯尺寸的要求决定(见下述第2.3.2.4段)。

2.3.2 设计

2.3.2.1 门扇和门框须为钢制或其他相等材料制作并做必要隔热,以达到所期隔热标准。

2.3.2.2 门上装置如合叶、锁、门栓、插销、把手、等等须为熔点不低于950℃ 度的材料所制造,除非可经消防试验表明,熔点低于950℃ 度的材料对门的性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3.2.3 门扇和门框须安装在按照第2.1.1段制造的构芯中。

2.3.2.4 在构芯上须提供容纳门组合的开口;该开口的最大尺寸将由在开口的各垂直边保留至少300毫米宽的构芯及距构芯上沿至少100毫米的要求所决定。

2.3.2.5 除作为门框的一部分所提供者外,不得提供任何附加加强。

2.3.2.6 将门框固定在构芯中的方法须与实际应用中的相同。如在实验中使用栓固方法固定门框,主管机关亦可接受焊固作为固定门框的方法而无需进一步试验。

2.3.2.7 对于装在三边门框中的门,该门在安装时须在门底端和试验框架之间留出12毫米至25毫米的空隙。

2.3.2.8 构芯的安装须为:加强筋在非暴露面,隔热系统须在暴露面。

2.3.2.9 隔热系统须至少按照门拟达到的同样标准获得主管机关认可。如果门的隔热性能未知,则构芯须隔热至“A-60”标准。构芯的隔热物不得超出门框外板。

2.3.2.10 门在构芯上须安装成使预期性能较差的一侧暴露于试验加热状况之下。

2.3.2.11 对合叶门的试验,须在门扇向加热状况相反方向打开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

2.3.2.12 对于滑动拉门不可能笼统地说以哪一侧作为性能较差的一侧进行试验。因此将有必要分开进行两次试验,即一次将门装于舱壁暴露面及另一次将门装于舱壁的非暴露面。如果由于实际原因,拉门不能够安装于构芯的加强面,则经主管机关同意,加强筋可位于暴露面。

2.3.2.13 电梯楼层门可以预期仅对走廊的一面会暴露于失火,因而仅该面须暴露于试验加热状况之下。

2.3.2.14 对双门扇门进行的实验将不被接受为单门扇门的认可文件。

2.3.2.15 双门扇门应使用同样尺寸的门扇进行试验,除非该门有意具有尺寸不同门扇。

2.3.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绘图须包括下列尺寸和细节:

.1 舱壁;

.2 门扇和门框构造,包括门扇和框架之间的间隙;

.3 门框与舱壁的连接;

.4 隔热物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例如,任何粘合剂应用的类型和比率;及

.5 装具例如合叶、门栓、插销、锁、等等。

2.4 "B" 级和 "F" 级舱壁

2.4.1 尺寸

2.4.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顶部、底部和垂直边缘的周长细节,为2440毫米宽和2500毫米高。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总体高度小于以上所述,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高度。

2.4.1.2 舱壁面板的最小高度须为尺度为2400毫米的成品面板的标准高度。

2.4.2 设计

2.4.2.1 如构造中包括面板,试样构造须为:至少一个完整宽度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4.2.2 如舱壁包含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舱壁试样本身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舱壁的影响。

2.4.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中所用材料的(如任何面板的)尺寸和厚度详情、固定面板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5 “B”级和 “F”级甲板

2.5.1 尺寸

2.5.1.1 试样的总体最小尺寸, 包括所有边缘的周边细节,为 2,440毫米宽和3,040毫米长。

2.5.1.2 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尺寸小于以上所述,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的最大尺寸,并须报告试验宽度。

2.5.2 设计

如构造包含面板,试样的构造须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的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5.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 (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细节,固定隔热系统的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6 “B”级和“F”级门

2.6.1 尺寸

试样须包含寻求认可的门扇(就宽度和高度而言)的最大尺寸。门的可试验最大尺寸将由保持舱壁的某些尺寸的要求决定(见第2.6.2.6段)。

2.6.2 设计

2.6.2.1 门上的装置如合叶、锁、插销、门栓、把手、等等须为熔点不低于850℃ 度的材料所制造,除非可经消防试验表明,熔点低于850℃ 度的材料对门的性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6.2.2 门扇和门框须视情装入相应结构的“B”级或“F”级舱壁,从而反映出最终实际使用情况。舱壁须具有第2.4.1段中所述的尺寸。

2.6.2.3 舱壁须为经主管机关认可、具有等级至少与对门所要求的等级相等的构造,且认可须仅限于做过试验的门构造类型。

2.6.2.4 将门框固定于舱壁上的方法须为实际应用中所用的方法。如试验中使用栓固法固定门框,主管机关亦可接受焊固法固定门框,而无需再做试验。

2.6.2.5 对于装在三边门框中的门,该门在安装时须在门底端和试验框架之间留出12毫米至25毫米的空隙。

2.6.2.6 门的定位须为:在门的各个垂直边有至少300毫米的舱壁,距舱壁顶边的距离至少为100毫米。

2.6.2.7 门在舱壁上的安装须使预期性能较差的一面暴露于试验加热状况之下。

2.6.2.8 对合叶门的试验须在门扇向加热状况相反的一面打开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要求。

2.6.2.9 对于滑动拉门不可能笼统地说以哪一侧作为性能较差的一侧进行试验。因此将有必要分开进行两次试验,即一次将门装于舱壁暴露面及另一次将门装于舱壁的非暴露面。

2.6.2.10 对于构造中带有通风开口的门,在实验开始时,通风格子窗须打开。

2.6.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下列尺寸和细节:

.1 舱壁;

.2 门扇和门框构造,包括门扇和框架之间的间隙;

.3 门框与舱壁的连接;

.4 隔热物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例如,任何粘合剂应用的类型和比率;及

.5 装具例如合叶、门栓、插销、锁、把手、通风百叶窗、逃生板、等等。

2.7 “B”级和“F”级衬板

对衬板须如同舱壁一样进行试验,并须将拟面对舱室的一面,暴露于消防试验的加热状况之下。

2.7.1 尺寸

2.7.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其顶部、底部、和垂直边缘的周边细节,为2,440 毫米宽及 2,500 毫米高。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总体高度小于以上所述,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高度。

2.7.1.2 舱壁面板的最小高度须为尺度为2,400毫米的成品面板的标准高度。

2.7.2 设计

2.7.2.1 衬板须沿按照第2.1.1 段制造的构芯安置。衬板的设计须便于在因与构芯接近而提供的有限间距下安装,即,须在构芯就位的情况下安装。

注: 为确定衬板的完整性,可在“A”级舱壁上提供观察和进入开口,开口位置应与面板的连接处相对应,并远离“A”级舱壁上的热电偶。除需要观察或接近衬板时之外, 这些开口通常应使用矿物棉隔热块密封。

2.7.2.2 在对其暴露面使用表层保护(例如“B”级衬板)的“A”级舱壁进行试验时,也有可能为定级之目的,对衬板性能进行评定,但在衬板上要装有必要的热电耦并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测量。

2.7.2.3 试样的构造须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的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7.2.4 如衬板包含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衬板试样本身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衬板的影响。

2.7.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细节,隔热系统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细节、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以及所有其他详情。

2.8 “B”级和“F”级天花板

2.8.1 尺寸

2.8.1.1 试样的最小总体尺寸,包括所有边缘的周边细节,为2,440毫米宽及3,040毫米长。

2.8.1.2 如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尺寸小于上述尺寸,则试样须为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尺寸,并须报告所试验的宽度。

2.8.2 设计

2.8.2.1 天花板须置于按照第2.2.1段制造的构芯之下。天花板的设计须便于在因与构芯接近而提供的有限间距下安装,即,须在构芯就位的情况下安装。

注: 为确定衬板的完整性,可在“A”级甲板上提供观察和进入开口,开口的位置应与于天花板的连接处相对应,并远离“A”级甲板上的热电偶。除需要观察或接近衬板时之外, 这些开口通常应使用矿物棉隔热块密封。

2.8.2.2 在对其底面使用表层保护(例如“B”级天花板)的“A”级甲板进行试验时,也有可能为定级之目的,对天花板性能进行评定,但在天花板上要装有必要的热电耦并进行必要的完整性测量。

2.8.2.3 如天花板包括面板,试样须包括横向和纵向板间连接的取样。如试样拟模拟面板最大长度大于试样长度的天花板,则连接处须位于距试样某一个短边缘约600毫米处。

2.8.2.4 试样的构造须为:至少有一个完整宽度的面板及,这个或这些面板的定位须为:其纵向的两边与相邻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8.2.5 如天花板包含电气装置(如照明和(或)通风装置),则有必要对未安装这些装置的衬板试样本身先做试验,以确定其基本性能。对装有这些装置的试样须另做试验,以确定它们对天花板的影响。

2.8.2.6 如对多孔天花板系统作了试验,相同构造的无孔天花板和带有较小开孔程度(就孔的大小、形状和每面积单位上的开孔而言)的天花板可无需另行试验而加以认可。

2.8.3 说明

申请人须以绘图方式提供试样的全部结构详情(包括部件详图)和组装方法,以使实验室能在试验之前确定实际样品与图和规格之间的一致性。图中须包括隔热系统(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细节,隔热系统固定方法及所有有关细节包括,特别是,所用固定部件、接头、连接、空气间隔的细节。

3 试样的材料

3.1 规格

试验前,申请人须向实验室提供构造中所用各种材料的下列适用信息:

.1 识别标记和商标名称;

.2 主要构成细节;

.3 标定厚度;

.4 标定密度 (对于可压缩材料,这须与标定厚度相关);

.5 标定平衡含水量(在相对湿度为50%及温度为23℃时);

.6 标定有机成分;

.7 在环境温度下的比热;及

.8 在环境温度下的导热性。

3.2 控制措施

3.2.1 总则

3.2.1.1 进行试验的实验室须对其特性对试样的性能具有重要性的所有材料(不包括钢和等效材料)采集基准试样。基准试样须用于不燃性试验(如适用)并用于确定厚度、密度、以及(适用时)水分和(或)有机物含量。

3.2.1.2 喷涂材料的基准试样,须在该材料喷涂到构芯上时制成,并须以同样方式和同样方向加以喷涂。

3.2.1.3 实验室应在对材料按照第4段规定进行调理后, 视其种类和所建议的定级对基准试样进行下列控制试验。

3.2.1.4 确定厚度、密度与水分和(或)有机物含量须使用三份试样,并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

3.2.2 已封装材料

3.2.2.1 如隔热材料已封装于结构之内因而实验室无法在试验前提取样品进行控制测量,则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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