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1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范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1]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