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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电石厂氯碱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政策的批复

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吉省价生产字(2000)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2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化电石厂氯碱生产用电享受优惠政策的请示》吉石化机发(2000)6号文件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文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的规定,经商省电力有限公司对你厂2000年氯碱生产用电免征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在我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你厂氯碱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优惠电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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