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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领域和条件的情况通报

发布部门:财政部金融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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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领域和条件的情况通报

根据近期对外会谈和沟通的情况,我们对外国政府贷款部分国别项目领域及贷款条件进行了更新和整理,现将有关国别贷款领域及特定要求通报如下(贷款条件详见后附《外国政府贷款条件概况表》):

一、德国

(一)德国政府贷款

1、贷款领域

德国政府贷款可支持轨道交通、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污水处理、金融机构建设以及医疗领域。

2、目前各领域累计可使用的贷款额

风力发电:约5318万欧元,软硬比为1:1;

清洁能源(如集中供热):约4345万欧元,软硬比约为1:0.9;

污水处理:约4300万欧元,纯软贷款;

  医疗卫生:约3600万欧元,软硬比为1:1。

3、采购要求

一般情况下采用有限竞争招标,50%以上的供货和服务需来自德国。风力发电和清洁能源领域采用国际竞争招标。交通领域采用国际竞争招标,但50%以上的供货和服务需来自中国以外。

(二)德国促进贷款

1、贷款领域

贷款可用于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和能源等)、生产安全、医疗、金融及其他具有促进发展性质的领域。

2、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1500万欧元。

二、法国

(一)法国政府贷款

1、大项目(600万欧元以上规模)贷款领域

(1)交通领域

—铁路项目,特别是在提速、提高铁路基础设施方面项目;

—城市交通系统项目,特别是在减少尾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城区环境方面项目。

(2)环保领域

—供水项目、西部和东北部地区基层医疗项目;

—固体废物处理,特别是联合融资项目。

2、小项目(200万-600万欧元规模)贷款领域

—医疗设备

—农业及食品加工,特别是促进农作物防控病虫害和公共卫生的领域;

—清洁能源,特别是再生能源;

—技术培训设备,特别是能源和环保方面。

(二)法国开发署贷款

1、贷款领域

在能源、铁路电气化、小水电领域,以及具有节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清洁可再生能源的项目。

目前,法国开发署主要在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和重庆等省市开展对华援助。

2、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申请的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2000万欧元,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也可考虑申请贷款金额在1000万欧元至2000万欧元之间的项目。

三、西班牙

西班牙政府贷款支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控制、环保、医疗、教学培训、农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灌溉、玻璃温室等)等领域和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各类小型工业项目。

四、意大利

意大利政府贷款支持环保、医疗(中西部县区医院)、文化遗产保护三个领域。

五、荷兰

(一)贷款领域

水处理、医疗卫生、环保、交通控制和节水灌溉等非盈利领域。

(二)采购要求

1、项目合同总额的50%以上须采购荷兰技术、设备或服务,非荷兰成分的供货须由荷兰供货商总包,并获得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

2、支持土建,但需荷方总包;

3、特别情况下,如荷方无法提供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服务或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价格显著高于国际市场水平,荷方供货比例可以降低至项目合同总额的30%。

(三)技术援助

如项目中技术援助符合下列条件,荷方将承担技术援助费用的75%,否则荷方将承担该费用的35%:

1、技术援助包括业务指导、培训和促进项目单位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

2、技术援助在质保期后仍持续六个月至五年;

3、技术援助的安排、预期效果和费用明细需要提交给荷方NIO银行;

4、该技术援助应为引进荷方设备、服务等完整项目中的技术援助。

六、以色列

(一)贷款领域

医疗、农业、广播电视、电信、能源和电力、工业、水处理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

(二)融资方式

1、预付款(项目总金额的15%)在每个金融协议生效后12个月偿还。固定年利率为1.5%。

2、长期融资(项目总金额的85%)按具体金融协议中的规定偿还。该部分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具体分类如下:

(1)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过1,000,000美元(壹百万美元)的项目适用还款方式“A”。

(2)合同金额大于1,000,000美元(壹百万美元)但不超过5,000,000美元(伍百万美元)的项目适用还款方式“A”或“B”。

(3)合同金额不小于5,000,000美元(伍百万美元)的项目适用还款方式“A”或“B”或“C”。

(4)适用还款方式“C”的项目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0,000美元(伍仟万美元)。

(三)长期融资还款方式

1、方式A

贷款期为7年的,在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后,分1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2%,利息按每6个月支付。

2、方式B

贷款期为10年的,

(1)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起,长期融资部分的70%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

(2)金融协议生效66个月起,长期融资部分余下的30%分10次每半年等额偿还。

固定年利率为2.5%,利息按每6个月支付。

3、方式C

贷款期为12年的,从金融协议生效18个月起,分22次每半年等额偿还。固定年利率为3.5%,利息按每6个月支付。

七、奥地利

(一)贷款领域

医疗、教育、消防、农业、环保及广电等领域。

(二)特别说明

目前只受理西部地区非消防领域的项目申请。

八、丹麦

(一)贷款领域

水处理、集中供热、垃圾焚烧、教育、医疗和小工业。

(二)采购要求

丹麦供货成分应不低于25%,其余75%可采购中国或第三国货物和服务,总包商仍需为丹麦公司。在项目采购应具备充分的设备和技术含量的前提下,上述中国或第三国成分也可支持土建。

(三)可行性研究的赠款

丹麦政府可向丹麦供货商提供赠款,支持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赠款金额可达到可研编制费用的75%。

(四)小工业项目

贷款金额应低于200万特别提款权,可资助100%的商务合同金额。经中丹双方协商同意,部分项目的采购不必采用招标方式,可直接通过谈判的方式与丹麦公司签署商务合同。

九、瑞典

(一)贷款领域

支持环保、节能和医疗保健等非盈利性项目。

(二)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最小申请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十、挪威

挪威政府贷款仅支持环保领域。

十一、北欧投资银行

(一)贷款领域

贷款项目主要集中在制浆造纸、通讯、能源、环保、机械加工和制造、食品加工、医疗卫生、农牧产品加工等领域。

(二)项目规模

原则上单个项目最小申请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联合融资

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投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在上报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十二、芬兰

芬兰政府贷款主要支持包括制浆造纸、木材加工、集中供热、通讯、电缆制造、能源、环保、牛奶加工和医疗设备等领域。

十三、波兰

波兰政府贷款支持环保、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消防、农用飞机、采矿、农产品加工和乳品加工等领域。

十四、科威特

(一)贷款领域

社会发展或基础设施领域

(二)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一般不低于20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3500万美元。

(三)采购要求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但项目所需设备和服务均可在中国国内采购。贷款也可支付项目土建工程费用和部分原材料费用。

十五、沙特阿拉伯

(一)贷款领域

社会发展或基础设施领域。

(二)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一般不低于15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2500万美元。

(三)采购要求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但项目所需设备和服务均可在中国国内采购。贷款也可支付项目土建工程费用和部分原材料费用。

十六、韩国

(一)贷款领域

环保等领域。

(二)项目规模

一般中小型项目均可,但单个项目最高申请额不得超过2500万美元。

(三)采购要求

在合格的韩国供货商中采用有限竞争招标方式。原则上,项目所需设备和服务的70%须在韩国境内采购,其余30%可在中国国内或第三国采购。

附:外国政府贷款条件概况表

财政部金融司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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