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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2

施行日期:2005-12-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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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的明码标价,对于维护家用电器维修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印制宣传资料发送到经营者手中,让经营者自觉遵守,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指导,督促其会员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业明码标价的市场巡查。   各地在开展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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