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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8)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2

施行日期:200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等部门 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2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旅游局、外办、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旅游客运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对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的有关办法 自治区旅游局 外办 交通厅 公安厅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权,理顺行业管理体制,确保政令畅通,加快职能转变,自治区旅游局、外办、交通厅、公安厅就西藏自治区旅游汽车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进藏外国游客乘车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通知如下:     取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汽车定点管理标志制度,把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统一归口到交通运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围,从市场准入、指标调控、营运手续审批、行政执法等方面入手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管理,这既是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需要,又是理顺行业管理体制,确保政令通畅的需要。今后进藏外国游客的乘车管理,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按照国内通行的做法,凡经运管部门核准,具有旅游客运营运资格的旅游企业和车辆均可接待外国游客,不再单独指定接待进藏外国游客的旅游客运汽车。由交通运管、旅游部门本着“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旅游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管理。自治区交通运管部门根据西藏旅游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严格核发《道路营运证》和“旅游客运标志”,把好我区旅游汽车市场准入关;对旅游车辆的投放,进行市场调节,规范准入,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旅游客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督促和检查。     三、借鉴内地先进管理经验,对我区旅游客运汽车统一换发旅游行业专用牌照,以L(汉字“旅游”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为标志(如:“藏A L0000”),实现旅游客运车辆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车辆管理效能,有效打击长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车”行为。     四、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的管理力度。一是继续加大对导游和旅行社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的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教育和引导游客租用手续齐全的正规旅游车辆,维护自身利益。二是积极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旅游汽车公司和车队内部车辆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旅游运输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行社用车管理,完善旅行社用车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场专项检查,对租 “黑车”的旅行社依法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是全力配合交通运管和公安部门开展动态市场执法工作,强化旅游客运市场监督管理。五是以9座(不含9座)以上旅游客车为重点,要求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科技产品,加强车辆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效能,实现我区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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