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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有色金属工程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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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3

施行日期:2008-01-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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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有色金属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8]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断促进技术进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根据我部的计划安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有色金属工程部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该体系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色金属行业和相关领域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通过。经研究,现予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有色金属工程部分)》适用于指导有色金属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是组织开展有色金属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制订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管理的基本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有色金属工程部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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