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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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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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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阳办发〔2005〕28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的《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发生拖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因破产重组等原因造成无单位管理的,由新确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统一标准,实行单独统筹,建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市财政供养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进行筹集。    市属非财政供养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筹资标准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如数缴纳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实有能力缴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齐。特困单位确无力缴纳的,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资金解决。凡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单位,其欠缴医药统筹金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凡由市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要足额列入预算。同时,市财政要预留足额的保底资金,预留资金额不低于统筹金的50%。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要按年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如果超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预留资金中给予补充。    第七条 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就医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检查、治疗、用药等,参照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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