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8-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2001年8月9日    司复〔2001〕12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