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问题的批复(1990年1月16日 法(民)复[1990]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0-01-16
施行日期:1990-01-16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问题的批复(1990年1月16日 法(民)复[1990]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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