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1999年8月2日 司复[1999]7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法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是履行律师职务和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此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8-02
施行日期:1999-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1999年8月2日 司复[1999]7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法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是履行律师职务和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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