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原件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2002年2月2日 司复[2002]2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浙司发〔1999〕330号《关于处罚律师渎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原件致使当事人在以后的诉讼中无法举证的行为,在具体应用法律进行处理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2-02
施行日期:2002-02-02
时效性:已失效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原件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2002年2月2日 司复[2002]2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浙司发〔1999〕330号《关于处罚律师渎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原件致使当事人在以后的诉讼中无法举证的行为,在具体应用法律进行处理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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