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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政发(2007)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5

施行日期:200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发〔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的突出问题,建立“责任落实,分工明确,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设施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促进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职责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配套交通管理设施(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等,下同),纳入道路建设预算,由建设部门负责,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对新建、改建道路配套交通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和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计要求,并且参与道路交通设施招标、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部门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擅自调整、变更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方案实施交通设施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改建道路,财政部门不予竣工决算。

二、关于已建成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现有城市道路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和改建道路的交通设施一律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使用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变化和交通组织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增设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对设施缺失、污损的,及时增补、修复和清理;对市区电子警察、电视监控设备进行建设、维护。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经费的核拨和使用办法,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确定。

三、关于交通设施供电。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用电一律纳入城市供电公网。规划、建设部门要将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设施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管网,供电部门要在建设供电管网时预留交通设施供电接口,保障交通设施用电。

四、关于2005年以来新建、改建道路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2005年以来,市区部分新改建道路应当配建交通设施但还没有配建的,列入明年道路新建、续建计划,由建设部门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交通设施配套建设。

以上通知要求,请市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做好交通设施维护、管理移交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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