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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3)3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3-04-24

施行日期:199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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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 (1993年4月24日 国办函〔1993〕33号文发布)

国内贸易部、建设部:

为了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与管理,解决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有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情况以及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确定。

二、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三、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和拆迁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的规定执行。

五、原商业部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与本函精神不一致的,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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