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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4)1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2

施行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2004年6月)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建筑业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计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相关部门。工程分包单位或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工程总包单位或项目部所在企业负责支付。为了确保农民工在提供正常劳动后能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凡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都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和工会报告,对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保证措施。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5]532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是省外企业的,将其清出青海建筑市场,并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企业的,记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自2004年7月1日起,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应在开户行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划入一定数额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确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开户银行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责成建设单位从开户行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劳动者所在项目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支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中的资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向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查实企业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并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比例将保障金划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五、强化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确立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扣减发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企业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六、加强监管,严格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多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资金100%到位,凡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有严重欠薪问题的企业,要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将“按时拨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及违约赔偿”的条款写人合同内容。合同管理备案部门在合同管理和备案审核时,要严格审核有关条款。   建设单位(业主)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要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要及时受理,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做出裁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遏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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