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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卫法监(2002)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6

施行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的通知

(青卫法监[2002]30号)

各州、地、市卫生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学校卫生质量,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通过举办学校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班,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使校内经营单位了解《规范》,执行《规范》,同时加大对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学校卫生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附件: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教育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设施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校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源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及危及学生健康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0米。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越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第五条 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容积率一般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2)有住宿生的学校应有供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3)学校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4)学校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堆放的用地。   2、运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3平方米,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3平方米;(2)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3)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4)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5)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3、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中师、幼师不宜小于每生2平方米,中学不宜小于每生1平方米,小学不宜小于每生0.5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平面布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院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3、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位置。   4、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的缓冲距离。   5、建筑物卫生间距与朝向应达到下列要求:(1)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2)南向的普通教室冬日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3)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其间距不应小于25米,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   6、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七条 教室组成与布置设计卫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1、教室要有合理体型、尺寸,教室规模适合近、远期学生人数的需要。教室的人均面积:小学宜为1.15平方米,中学宜为1.22平方米;教室的进深:小学为6.3米,中学为6.6米;教室的净高:小学为3.0米,中学为3.0米。   2、教室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课桌椅的排距应为:小学不宜小于850毫米,中学不宜小于900毫米,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毫米。靠近墙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毫米。(2)教室前排课桌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为2000毫米,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毫米,中学不宜大于8500毫米。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毫米的横向走道。   4、教室应设置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必需设施。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前后墙各设一组电源插座。   5、黑板高度不应小于1000毫米。黑板宽度,小学不应小于3600毫米,中学不应小于4000毫米。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毫米,中学宜为1000—1100毫米。黑板应选用书写流畅、无眩光、易擦、书写时不产生噪声,表面耐磨的磨砂玻璃材料制成。教室黑板采光应采用左侧采光,教室黑板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勒克斯。   6、教室采光应符合下列要求:(1)教室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2)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1.5%,教室玻地比不应低于1:6。(3)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室内务表面应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装修。   7、教室均应安装人工照明。课桌面的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50勒克斯,其照度均匀值不应低于0.7。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米(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的方向布置。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8、实验室的组成与设施的设计卫生应符合相关规定。   9、图书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其设计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生宿舍设置设计应符合GBJ99— 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第九条 食堂设计卫生须达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游泳场所、公共浴池的设计卫生须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洗手设施以水龙头或水槽为宜;   2、洗手设施以流水为主;   3、80—100名学生设一个水龙头或600毫米长的水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其设置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学校有条件时,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2、室内厕所:(1)每层楼应设男、女生厕所,应有单独出入口;(2)厕所内通风良好,有排气管道和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3)厕所内应设污水池和地漏;(4)小学女生每2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男生每4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5)中学女生每25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毫米长大便槽,男生每50名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6)厕所内每90人设一个洗手盆或600毫米长盥洗槽。   3、室外厕所:(1)室外厕所应设在距教学楼60米处;(2)有棚盖、防雨、防风及人工照明设备,蹲位之间要有隔板(墙);(3)踏板坚固、安全,踏板宽20厘米;(4)起粪口密封,蹲位及厕所周围无蝇蛆;(5)小学女生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或10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6)中学女生20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40人一个蹲位或 1100毫米长大便槽和1000毫米长的小便槽。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机构,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应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和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制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体育场地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应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应做到如下卫生要求:   1、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2、每节课持续时间中小学为45分钟,课间休息时间10分钟。   3、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或假期补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筑与设备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室人均面积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教室课桌椅的尺寸应符合GB7792—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的规定,课桌椅使用配套率达到100%,课桌椅(整套)与学生身高符合率达100%。   3、教室黑板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GB7793—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卫生标准》的规定。   5、教室微小气候应符合GB/T17226—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和GB/T17225—1998《中小学校采暖温度卫生标准》规定。   6、学校普通教室外环境噪声小于50dB(A)。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食品卫生工作须严格按《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章、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图书阅览室、学生宿舍、招待所、娱乐场所、体育馆、游泳场所、洗浴设施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严格按《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劳动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学生年龄、性别特点组织参加劳动,小学1—3年级可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4—6年级可参加轻微的农业或工业劳动;中学生可参加木工、电工以及农业的一般性劳动;女生劳动时要照顾其体力及生理状况,减轻其劳动强度和不参加接触冷水的作业。   2、中小学生不得参加危险性较大的高空、易燃、易爆、各类易烧伤的作业等,并不参加夜班的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保健待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要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劳动场所的卫生、安全防护等要求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GB3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学校二次供水的卫生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学校开水供应的卫生要求:(1)饮水器皿要定期清洗消毒;(2)供水应充足、安全、卫生;(3)学生自带饮水器皿;(4)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作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学校应积极向学生宣传地方病的防治知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病种宣传不同的预防卫生知识,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知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学校应制定地方病防治规划,保护学生身体健康。

第四章 学生用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用品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生产已列入监督范围的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单位应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三十条 学生用品的各销售单位,在进货时应向生产单位索取相应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或有关评审的证件,卫生监督机构对销售单位的索证情况要加强检查;同时加强学校组织学生集体购买的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索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生产及销售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卫生知识培训、特殊行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到生产及销售单位,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卫生质量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取得预防性体检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爱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便后洗手,工作时间严禁吸烟、喝酒、吃零食、吐痰、擤鼻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学校从业人员系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二次供水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建筑容积率是表示建筑物其密度的大小,按公式: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用地面积(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用品主要指有一定卫生质量指标要求的学生用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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