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8

施行日期:2003-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通告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卫生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有效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并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依法加强自身管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三、严禁超卫生许可范围经营各类食品。  四、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制度。  六、制作冷荤凉菜必须达到“五专”(专室、专人、专冷藏、专工具、专消毒)要求。  七、餐具、工用具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凡在12个月内受到两次卫生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对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者及单位名称一年内不得申请办证。  十、对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同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市民要增强食品卫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食品卫生问题及时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十二、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市食品卫生情况,对重大食品卫生违法案件随时向社会通报。  十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对监督执法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