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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办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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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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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办证工作的通 知

办字〔2007〕125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    为落实好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整合资产,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房地产清理办证、核实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办证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资产清查,是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关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最近,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物权法》也对国有资产进行立法保护。目前,我市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的越位、错位、不到位,造成对国有资产底数不清,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为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搞好这次房地产清理办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这次全面清理,增强产权意识,规范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清理办证的范围    市本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三证”的办理工作安排到明年)、工、青、妇、商、群、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性质的房地产,全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资产产权证》(以下简称“三证”)。    三、清理办证的方法和步骤    为保证市直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此次国有房地产清理办证工作,采取部门自行清理登记上报,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办证的方法进行。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    2007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调查核实准备阶段。市编办提供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机构名称、单位性质等资料,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监察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联合办公,对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占有、使用房地产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汇总登记。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原已办理“三证”的,经市房地产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加盖“邢台市国有资产登记备案章”并登记造册;“三证”不全的,要按照办理“三证”的要求(见附件),准备有关资料,由市房地产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提供的房地产原始资料进行审验、实地勘察,并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测量,出具有关证明,符合要求后,分别办理“三证”;对原始资料不完整的,按照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经市房地产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合格后,办理“三证”。    200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办理发证阶段。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供审核后的房地产有关基础资料,由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资办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集中为各单位办理“三证”。为保证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市财政局要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邢台市国有资产登记备案章”,对以后年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按照此要求办理。    四、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清理办证工作。    组  长:宋  文(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盖凤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运兴(市监察局长)            张炳雪(市编办主任)            崔尽忠(市财政局长)            王仲清(市房管局长)            李秋喜(市国土资源局长)            王建华(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盖凤安同志担任,市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编办、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单位抽调1-2名同志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228房间(联系人:王俊岭  联系电话:2224872 2225178)。清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房地产清查、核实、备案、登记和办证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清理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卡死时限。市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三证”的办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组织抽调高素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无条件地按照时间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三证”办理工作。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立足实际,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全面办证的要求,现场查看单位的房产和地产,收集登记基本信息,每一宗土地,每一栋建筑,都要办证。市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分门别类造册登记“三证”发放情况。做到既要防止漏发、误发,更要避免重复登记,重复发证。    3.简化程序,搞好协调。此次清理办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市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办证单位提供便利,简化手续,在办证过程中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    4.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系统办证工作负全责。在房地产办证工作中,对隐报、瞒报、错报、漏报房地产基础资料,影响办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市政府将收回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事项          2.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事项          3.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有关事项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事项

一、提供的资料  (一) 有征地手续的:   1.单位书面申请;   2.征地手续;   3.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 没有征地手续的:   1.单位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证明(从农村取得的土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3.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4.房产证。  二、申办程序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书面申请、证件及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领取有关表格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现场地籍调查,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和用途。测量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用地单位负责指界,四邻签字盖章;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四)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  (五)发证。

附件2:

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事项

一、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主要证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证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主要证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主要证件)。  (五)单位代码证。  (六)代理人身份证(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交)。  (七)授权委托书(提交以上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无误后,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  申请办证单位主要证件因年代久远丢失或当时就没有办理,确实无法提供,可以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即:  1.无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应由国土部门出具该房屋座落地块的土地权属、用途、范围的确认函;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可证,应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具该房屋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确认函;  3.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予以房屋质量鉴定(只收成本费),确定属非危险房屋后方可确权发证。  二、申办程序  (一)单位携带书面申请、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单位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房产管理部门;  (二)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单位上报的资料、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核实无误后,主管局长审定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产权处登记、发证。

附件3:

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有关事项

一、提供的资料  (一)市编办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拨款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拨付资产证明文件或评估报告;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年度会计报表。  二、申办程序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书面申请、证件及资料,向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种证件、资料审验合格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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