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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城市建成区房地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中有关税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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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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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城市建成区房地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中有关税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潮府办〔2007〕67号

湘桥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解决市城市建成区部分群众的房地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解决市城市建成区房地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潮府〔2007〕4号)中有关税费收取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环节税收    有转让事实的房屋,应纳销售环节税收的税基按不同的建筑结构和不同的建成年限确定。即2002年以前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300元/m2、混合结构20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00元/m2 ;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400元/m2、混合结构30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50元/m2。    铺面营业税和契税税基均为800元/m2。    二、建筑安装税(费)    有转让的房屋,应纳建筑安装税(费)的税基为:2002年以前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250元/m2、混合结构20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80元/m2;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300元/m2、混合结构25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00元/m2。    自建自用的房屋,应纳建筑安装税(费)的税基为:2002年以前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200元/m2、混合结构15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60元/m2;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300元/m2、混合结构25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00元/m2。    三、出售房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元/m2收取;自建自用的房屋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收取地价款20元/m2(按建筑面积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调整的有关税费收取标准仍按潮府〔200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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