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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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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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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意见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6〕56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意见(市房产局、工商局、发改委  2006年10月)

为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从源头上解决一房多售、合同欺诈等违规售房行为,对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产、发改、工商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重点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产部门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严格把住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未达到主体封闭的商品房,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不到开发面积70%以上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抵押的在建商品房,申请预售时必须经过原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订购、登记、选号、借款、卖拆迁面积、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挪用,必须全部用于商品房建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正本)必须在销售现场悬挂公示,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违规预售的,抽逃预售资金的,房产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销售;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直至会同建设部门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全面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执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即时备案制度。不具备即时网上备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大厅售房,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不具备商品房预(销)售即时备案条件的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房产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交易信息。凡是有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拆迁灭籍单等预(销)售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房产部门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上报虚假信息或拒不上报的,后果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房产部门的监督下,在房地产交易大厅与购房者签订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以附加条款等形式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成套房屋中包含住宅与非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合同偷逃税款、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广告中不得有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等内容,必须全面兑现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绿地率、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内容。对发布违规广告、发布不实价格信息和销售进度信息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由工商、发改(价格)、房产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的经营行为。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及其所有分支组织,应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产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组织对外经营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做到证照相符,不得借用他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取缔无照经营和未到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中介组织。未取得房地产经纪经营资质的,不准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组织和经营人员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也不得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七)开展规范的房地产展销活动。房产部门要以房地产交易大厅为依托,开展规范的房地产展销活动,活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工商和房产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三、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工作措施   (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房产、发改、工商部门要认真受理商品房买卖的申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督,积极调解纠纷,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凡是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房产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组织管理、房地产预(销)售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发改(价格)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房产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房产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组织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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