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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6)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1

施行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现就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模式   对我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以上统称“房地产税收”),采取“一站式”征收和“联网控管、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控管办法,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搞好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实行信息共享   1、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3]1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4]15号)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   发改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应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和房产转让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内房产权属登记清册。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房产部门共同商定。   规划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放线单位信息和住房容积率信息。   建设部门应逐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   房产、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与地税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2、实行联网控管。地税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地税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联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手工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部门。   (二)实行资质把关   1、规划部门在项目用地放线施工前,应当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是否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未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告知建设用地单位补办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2、建设部门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投标单位,建设部门应告知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3、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办证(验证)和缴纳税收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和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证、验证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   (三)实行先税后证   1、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相应的完税、免税(或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税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征免税界定,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或向相关产权人提供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   2、房产部门在办理所有房产,包括继承、赠与房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前,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相关涉税事项,对未提供地税部门合法、有效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实行验票付款   1、各级政府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当凭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2、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票据和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票据,由市地税部门监制,纳入地税监控管理。   (五)实行依法办事   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从税源监管、信息共享、办证开票、执法稽查、督促入库等环节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统一的办税窗口,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建设、房产部门对存在严重偷逃欠税问题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施工企业,应及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存在偷逃欠税问题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对无资质的装饰装修队伍要重点检查,依法取缔。公安部门要结合私房出租清理整顿行动,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管提供保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规范涉税执法行为,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与执法分工的关系,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三、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协税护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在财力、人力、物力上予以倾斜和支持。   (一)明确责任   凡涉及到房地产税收信息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协税护税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员,层层细化工作责任。   (二)强化考核   市政府将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千分制考核内容,并与各级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挂钩。   (三)严格奖罚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认真履行资质把关、先税后证、验票付款、联合执法等协税护税职责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进行有错无为问责;同时,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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