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7-11
施行日期:200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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