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抚政发〔2003〕6号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不许以任何形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不许以物抵费。 三、在开发商一次性交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在开发商交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政府保证按时将建设工程红线以外的管网建设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