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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抚政发(2005)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15

施行日期:200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抚政发〔2003〕6号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不许以任何形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不许以物抵费。    三、在开发商一次性交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在开发商交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政府保证按时将建设工程红线以外的管网建设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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