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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8

施行日期:2005-08-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吕政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机构,强化房地产管理
  为适应“房建、房管、房改、房流”大管理的要求,理顺撤地设市后我市房地产管理的各种关系,市政府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能包括:房地产行业的宏观管理、房屋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旧城改造开发建设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建设、房地产业的计划统计工作、引进外资、技术合作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切实强化对房地产业的组织领导,未成立房地产管理局(中心)的县市应尽快成立,并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执法环境等方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市、县两级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要继续贯彻执行《吕梁地区住宅建设实施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吕行发[2003]19号)文件精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分散建设。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禁止为零星住宅建设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得新购置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搞变相实物分配,计划部门不得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单独审批下达住宅建设计划。要严肃查处无证进行住宅建设综合开发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以建村民住宅为名,在集体土地上开发销售商品房。
  三、加大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要认真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我省《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切实加大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努力缓解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的矛盾。建设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审批上,优先项目规划审查,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要增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供应规模,土地部门要重点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的用地指标,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坚决刹住多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多次套购住房,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要加大清房力度,腾出多占住房,解决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都要设立房地产交易大厅,要按照开放型、多功能型、现代化的要求,建立房地产有形市场,创建网络服务平台,实行交易、产权发证一条龙服务,为房屋交易提供公开、公平、优质服务。凡涉及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市场,坚决杜绝黑市交易、无证交易,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销)售,违规转让,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行为。严厉查处无证开发经营,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非法拆迁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非法中介和中介市场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实评估,杜绝住宅销售、经营的黑市行为。
  五、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市城镇规划区及全市辖区内由国家、省、市各级部门确定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确权,并认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手续。凡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和已设定抵押权至今仍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限在本文件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如三个月不办理者,依法对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房地产执法水平
  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法规业务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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