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焦价格的管理力度,保证我市煤焦市场的有序、稳定发展,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吕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搞好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确保各级政府的煤炭专项基金的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晋政发〔1996〕65号、晋政发〔20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煤炭价格稽查队作用,积极开展煤炭价格和收费以及专项基金的稽查  煤炭价格稽查队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各煤焦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价格政策情况;保证各级政府按期、按量征收各项煤炭专项基金;同时,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引导企业运用价格杠杆职能,提高经济效益,并逐步理顺煤炭价格,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要充分发挥煤炭价格稽查队的作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煤炭价格和收费以及专项基金的稽查工作,同时要健全队伍,加强本地煤炭价格稽查队的管理,如人员未配齐的,要抓紧配备一些思想好、懂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队伍,尽快在所属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追缴水资源补偿费等煤炭专项基金的稽查工作  水资源补偿费是省政府为筹集万家寨引黄工程而设立的重要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煤炭价格稽查队要定期开展水资源补偿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各类擅自减免缓征、应扣未扣、偷逃拖欠、截留挪用违纪问题,对问题重大的要专案上报。同时,各县市区煤炭价格稽查队要按省政府的要求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追缴任务,加大对所属范围内的煤焦生产、经营企业稽查的力度,在稽查中发现其它煤炭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应停未停或应交未交的,可按照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建〔2004〕102号文件规定查处,并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4〕3号文件和山西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4〕195号文件规定征收稽查管理费。  三、开展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弄清底数,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必须全面深入开展对所属范围内的煤炭价格稽查工作,澄清底数,掌握情况,形成长期管理的工作局面。  2、依法行政,推动全市煤炭价格稽查规范化管理。煤炭价格稽查工作必须要依法行政,在工作中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依据准确、收缴分离,形成规范化管理格局。特别是煤炭价格稽查队内部的财务票据管理,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晋财综字〔1995〕第3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工作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财务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稽查工作实行“统款统拨,收支两条线”管理,稽查票据和收缴工作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委晋财库〔2001〕第102号文件规定“实行票款分离”、“一票一项”,其项目、内容、与代码要一致。  3、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全市煤炭价格稽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煤炭价格的稽查工作,省政府非常重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的领导,确保煤炭价格稽查工作顺利开展。市煤炭价格稽查队将加大督促稽查力度,  在全市范围内随机稽查,着重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稽查,并且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至二次大型的交叉稽查。对一些不积极配合的被查单位,要组织联合稽查组进驻稽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和煤炭价格稽查队要及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全市煤炭价格稽查任务圆满完成。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