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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7)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05

施行日期:200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目 录 项 目       │ 适用范围 │       备  注       │├─────────────────────┼─────┼──────────────────┤│一、货物类                │     │                  │├─────────────────────┼─────┼──────────────────┤│台式计算机                │     │                  │├─────────────────────┼─────┼──────────────────┤│便携式计算机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                     │     │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     │                  │├─────────────────────┼─────┼──────────────────┤│网络设备                 │     │指交换机、路由器          │├─────────────────────┼─────┼──────────────────┤│程控交换机                │     │                  │├─────────────────────┼─────┼──────────────────┤│复印机                  │     │                  │├─────────────────────┼─────┼──────────────────┤│印刷设备                 │     │                  │├─────────────────────┼─────┼──────────────────┤│多功能一体机               │     │                  │├─────────────────────┼─────┼──────────────────┤│一般办公用品:              │     │                  ││   打印机               │     │                  ││   传真机               │     │                  ││   电话机               │     │                  ││   扫描仪               │     │                  ││   投影机               │     │                  ││   碎纸机               │京内单位 │                  ││   照相机               │     │                  ││   摄像机               │     │                  ││   电视机               │京内单位 │                  ││   电冰箱               │京内单位 │                  ││   复印纸               │     │                  ││   移动存储设备            │京内单位 │                  │├─────────────────────┼─────┼──────────────────┤│汽车                   │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 ││                     │     │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 京内单位 │                  │├─────────────────────┼─────┼──────────────────┤│空调机                  │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变配电设备                │ 京内单位 │                  │├─────────────────────┼─────┼──────────────────┤│二、工程类                │     │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                  │├─────────────────────┼─────┼──────────────────┤│三、服务类                │     │                  │├─────────────────────┼─────┼──────────────────┤│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                  │├─────────────────────┼─────┼──────────────────┤│汽车保险                 │     │                  │├─────────────────────┼─────┼──────────────────┤│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                  │├─────────────────────┼─────┼──────────────────┤│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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