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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渔发(2008)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0-30

施行日期:2008-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渔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10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10月 17日,我部召开了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了形势,并对《通知》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为进一步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国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台风等极端天气呈增多趋势,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居高不下,涉外渔业事件时有发生。党和国家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措施和要求,将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能力、促进平安渔业构建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强学习宣传,制订贯彻落实方案措施《通知》是科学发展观在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渔业部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渔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学习贯彻《通知》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密切结合,将落实《通知》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效作为检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通知》精神,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抓住《通知》下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反映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当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细化各年度的工作目标,细化明确的各项支持政策,着力解决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突破一些影响工作开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争取落实一批重点的财政、基建和科研项目,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抓好工作责任制和主体责任制的落实。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尤其要落实县、乡(镇)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渔业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要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渔船检验、不配备安全设施和船员、违规航行和作业、不落实值班制度等问题的渔船,特别是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渔船,要坚决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航停业整顿、经济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等处罚措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船长违规扣分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强化和追究力度,促进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力度,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和《通知》要求,抓住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基础建设力度。我部将结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相关规划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渔政渔港、小型公益设施养护、海难救助和政策性渔业保险等项目的支持。各地也要抓紧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将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等纳入基建投资范围,将渔港航标等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渔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推动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注重加强资金监管,发挥好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和完善监管体系各级渔业部门要按照《通知》中关于完善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理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负责渔业安全监管的机构及职责任务,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有关执法监督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要积极争取从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多方面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业乡(镇)、村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要建立健全省际间渔业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完善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上搜救联动机制、与气象和海洋部门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与外交、公安等部门的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我部将研究修订《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六、强化渔民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是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我部将组织拍摄制作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片,提供给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用于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渔民教育工作。各地要结合宣传贯彻《通知》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渔船安全生产知识,力争宣传工作到港、上船、进村、入户,千方百计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船员尤其是内陆非渔劳力的培训和考试关,专题开展以船东和船长为主要对象的培训教育,重点加强渔船大风中航行技能、避碰规则、锚泊时号灯号型使用、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着力提高渔民群众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

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有关执法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强化渔业安全监督执法。渔船检验机构要重点强化对老旧渔船的跟踪管理,做好救生筏等船用安全产品的检验,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渔政机构要将安全检查作为日常渔政执法以及“护渔”专项行动、专属经济区巡航及伏休管理等专项渔政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渔港监督机构要重点强化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和乘员人数较多渔船的安全监管,强化渔船港口安全检查,确保出海渔船安全适航。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我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

八、狠抓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预防减少重特大灾害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对防台减灾、涉外管理、渔船防避碰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一是突出抓好渔业防台减灾。我国是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要认真总结防御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的经验教训,重点针对台风来临前回港避风渔船留人值守或撤离人员、在外渔船就近或返回船籍港避风等问题,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完善渔船和养殖设施等防台避风预案和操作规程。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早将预警信息通报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渔民,组织渔船进港避风,海上养殖设施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渔船安全停靠和人员及时撤离。渔政执法船艇在防台过程中要备航待命,协助专业救助力量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二是切实做好涉外渔业管理。海区渔政局和有关省渔业主管厅局要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重大渔业涉外事件,要根据自身职责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通过案件的处理对其他渔民和有关方面起到警示作用,坚决制止渔船违法违规作业和群体抗拒检查的行为。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汲取经验和教训,查找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渔业企业、船东和作业渔民严格执行有关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管理规定。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地方政府及时做好涉外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是重点抓好渔船防碰撞。针对近年来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多发的情况,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场与客货轮航线交叉多的重点海域的海上巡航检查,教育督促船长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值班?望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减少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发生。要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和有关部门支持,研究通过科技手段防碰撞的办法,逐步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减少事故发生后的生命财产损失。请各地将贯彻落实《通知》有关情况报我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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